歹子結夥偷父親財產,共犯有罪,歹子無罪 〈本篇報導由楊永吉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新竹縣陳姓男子與其友人謝姓男子共謀偷竊其父之財產。陳姓男子先帶謝姓男子勘查他父親之住所、地形,並透露其父親之生活作息。同日,其父外出,陳姓男子馬上告知其謝姓友人,並表示其父未將門上鎖。謝姓友人共竊得房產、土地所有權狀、存摺、現款及一張面額為一百七十萬元之支票等財物。其父僅欲向謝姓友人提起告訴。
法律教室:
此涉及刑事的「告訴不可分原則」問題,又告訴不可分原則分為『人之不可分』及『事之不可分』。所謂「告訴不可分原則」係指告訴乃論之罪,僅對於共同正犯或共犯之一或犯罪事實之一部提出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同正犯或共犯(人之不可分)或犯罪事實之全部(事之不可分)。又本案係屬於人之不可分問題。
依[$300658$]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自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舉例,甲與乙一起傷害丙(依[$300307$]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普通傷害罪係屬告訴乃論),丙只對不熟識的甲提起告訴,但依上揭之規定,丙之告訴效力及於乙。惟若共犯中僅有一部份人屬於告訴乃論,那是否仍有告訴不可分原則適用之餘地?如本案情形,陳父擬不對其兒子提起告訴,其效力是否及於謝姓男子?因上揭之規定,人之不可分原則只有適用於告訴乃論罪之共犯,換言之,非告訴乃論罪之共犯,則不適用該原則。本案因依[$300350$]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直系血親間犯竊盜罪,屬於告訴乃論,然而謝姓男子之於陳父不屬於告訴乃論,即陳父縱使不對其子提起告訴,其效力亦不及於謝姓男子。謝姓男子部分,檢察官可以逕行追訴。
發佈日期:2007-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