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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回家的無奈小孩〈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台巴混血男童吳憶樺監護權三審定讞,今天是叔叔吳火眼主動將他交付高雄地方法院的最後權限,他上午沒有到茄萣國小上學,導師徐明娜打電話到住處,沒有人在家,再打行動電話與吳火眼聯繫,也無法連絡上。吳火眼今天深夜十二點前,若未將吳憶樺交給法院,法院將強制執行。 法律教室::   所謂不可代替行為係指債務人應為一定之行為,而其行為非他人所能代替履行者,例如:夫妻履行同居義務、交出子女等等。 關於不可代替行為請求權之強制執行,因其須由債務人親自履行,所以為逼迫其履行,故只能採間接強制(心理強制),予其心理壓力,促其履行。亦因係採間接執行,無法直接實現債權人的請求,故在執行上一直有困難度。 依[$3430$]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一定之行為時,法院得定期限命其履行;屆期仍不履行,得拘提、管收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再定期限仍不履行,繼續處怠金。但一些特殊情況又不適用前述的方法,同條第二項規定,夫妻同居之判決因有違現代化就不適用該規定;關於交出子女或被誘人,不但適用前述規定,甚至可以直接強制方法,將該子女或被誘人取交債權人(同條第三項)。 就本案,一般法院會斟酌情形選擇直接或間接執行。若小孩在債務人控制下致使欠缺意思能力或無法抗拒,此時應採直接強制力取交債權人,但執行時應注意不可過分侵害人身自由。另外,若直接執行時小孩不在債務人住所,屬於執行不能,法院會駁回聲請;若小孩不願返回債權人住所同居生活,基於尊重小孩人格,應採間接強制方法,就是拘提、管收或處怠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