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檔恐嚇集團 ,電話勒索科技產業〈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刑事局逮捕一對專門用電話恐嚇高科技廠商勒索跑路費的夫妻檔嫌犯,查出發話地點來自中國大陸,而且嫌犯經常進出兩岸,提供恐嚇對象名單給大陸人士隔海打電話恐嚇,等業者心生畏懼匯款進入指定帳戶之後,嫌犯經由轉帳再將匯款提領出來。這對夫妻檔丈夫蒐集資料,妻子提領現款,刑事局初步估計收到恐嚇電話的企業超過一百家。這對以電話恐嚇勒索跑路費的夫妻。他們的年紀雙雙不到40歲,然而所犯下的恐嚇案件已經超過一百起,遍及北中南各個科學園區的企業都曾收到他們的恐嚇電話。
法律教室:
[$300376$]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為「單純恐嚇罪」之規定。本罪之客觀構成要件必須行為人實施恐嚇行為而勒索財物。所謂恐嚇行為,係指被恐嚇者因行為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法手段之惡害通知,使其心生畏懼,受其強制處於意思不自由之狀態,而交付金錢或財物而言。主觀構成要件為行為人必須具備恐嚇取財故意,以其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獲利意圖。本案例報導中之專門用電話恐嚇高科技廠商勒索跑路費的夫妻檔嫌犯,以不法所有之意圖,利用電話恐嚇被害人,使其心生畏懼而交付金錢的行為,以符合「單純恐嚇罪」構成要件該當性。又這對以電話恐嚇勒索跑路費的夫妻所犯下的恐嚇案件已經超過一百起,應以[$300056$]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規定論罪科刑,加重刑期至二分之一。
發佈日期:2007-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