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廖姓女子與黃姓男子已同居十六年,因經濟陷入困境,兩人於去年十一月初曾因此決定一起自殺,並且由黃男代寫遺書,十二月初亦購買好木炭,不過兩人事後卻未付諸實行。但廖女卻於十二月十四日趁著黃男熟睡之際燒炭自殺,廖女並未未即時死亡;同日下午一點多時,同居男友黃男發現她呈現昏迷狀態倒臥於客廳,黃男不僅未將她送醫急救,反而嫌她身上有屎尿味(因為廖女有脫肛現象),幫她洗澡後拖到床上任她死亡。板橋地檢署偵結,依遺棄致死罪嫌將黃起訴。
法律教室: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使無自救力人之生命陷於危險狀態,可能使無自救力之人因此而死亡,所以遺棄無自救力之人可能危及生命法益,故刑法第二十五章有明文規定處罰遺棄之行為。刑法遺棄罪又分三種情形,玆分述如下:
【1】無義務者之遺棄罪:依法令或契約不負任何義務之任意第三人,遺棄無自救力之人,構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無義務者之遺棄罪。
【2】違背義務之遺棄罪:依據法令或契約規定,行為人對於無自救力之人,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之義務,但行為人遺棄他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觸犯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3】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遺棄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違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今日,廖女燒炭自殺呈現昏迷狀態,已陷於無自救之狀態,黃男未將其送醫甚至移至房間任其死亡,已構成遺棄行為之要件。但本案應成立無義務者之遺棄罪或違背義務之遺棄罪?最大關鍵在於廖女與黃男之間的關係。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規定,下列親屬間互負扶養義務,(1)直系血親相互間(2)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3)兄弟姊妹相互間(4)家長家屬相互間;及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之一規定,夫妻相互間。因廖女與黃男只是同居並沒有夫妻關係,雖然之間未有親屬關係但因彼此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所以他們應該有符合家長家屬關係,換言之,黃男對於廖女負有扶養義務。又應黃男之遺棄造成廖女之死亡,故黃男應成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違背義務之遺棄罪加重結果,遺棄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