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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嫖援交妹,竟是累犯〈本篇報導由楊永吉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警方逮獲一名檳榔攤老闆,涉嫌與一名十五歲少女在相約援交,藉故玩撲克牌灌酒後發生性關係,還將她「乾洗」一空;少女不甘遭白嫖,一狀告上警局,警方比對DNA才發現,嫌犯兩年前竟也曾犯下強押少女強姦案,甚至導致對方罹患重度憂鬱症,根本就是一匹專吃幼齒的「檳榔攤之狼」,循線將他逮補。 法律教室:   藉本案例報導事實,要與大家說明什麼是「累犯」。[$300047$]刑法第四十七條「累犯」規定,「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成立刑法上的累犯,依第刑法四十七條規定必須符合下列三個要件: 一、曾經受過有期徒刑的執行完畢。或曾經受到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一部的執行而被赦免。 二、五年以內再犯罪。 三、須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 曾嫌因為強制性交罪被警察機關逮捕,尚未進入司法審查階段,如果曾嫌在累犯規定要件中,因前案(並非專只強制性交罪,只要是刑事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皆屬之)受到有期徒刑之宣告後,五年內再犯刑法規定之罪,又被法院審查後宣告有期徒刑之罪,就是累犯,依現行的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是要加重刑罰至二分之一。舉例而言,曾嫌所犯之罪若經法院審判後宣告處以五年有期徒刑,因為是累犯,可加重刑期二年六個月,也就是說曾嫌可能要面臨七年六個月的苦窯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