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報復女藝人遭恐嚇〈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演藝圈驚傳女演員唆使黑道復仇記,周姓女演員因不滿去年遭郭姓製作人公然摑了一巴掌,涉嫌唆使黑道男友尋仇,將製作人的弟弟打成重傷,案懸半年,事後因想甩掉黑道男友而遭對方恐嚇,周心生畏懼報案,未料卻被刑事局查出內情,日前逮捕四嫌,雖周全盤否認涉案,但仍被以殺人未遂罪嫌移送法辦。
法律教室:
今天要與大家說明何為「教唆犯」!就字義上來看,係指「對於本無犯罪意思之人,唆令決意實施犯罪」,我國刑法又有稱教唆犯為「造意犯」。也就是說教唆犯是「故意挑起他人犯罪意念之人」,而教唆之人並不參予實施犯罪。
一、成立教唆犯的客觀構成要件為:
(一)教唆行為足以引起他人犯罪決意。
(二)須有被教唆之人。
二、成立教唆犯的主觀構成要件為:
教唆之主觀要件需有雙重故意,亦即「教唆故意」及「教唆既遂之故意」。所謂「教唆故意」係指要使被教唆人產生犯罪意思之決定;「教唆既遂之故意」係指挑起他人犯罪意念之人對於犯罪結果要有所認識。
依本案例而言,某甲教唆某乙將被害人殺害,就教唆犯成立與否部分,如果某甲教唆故意以及已經預知對於某乙殺害被害人的結果(教唆既遂之故意),則成立教唆犯。另外,要與大家說明的是,教唆犯的處罰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例如[$300291$]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有處罰殺人未遂罪之規定,而[$300297$]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罪即無處罰為教唆犯之規定。
據本案例事實來看,涉及殺人未遂與重傷罪,但是要如何區分被教唆之人所為之行為是「殺人」還是「傷害」?就要以行為人的主觀犯意來論斷,如果教唆之人之犯意為「殺人故意」,但被教唆之人實施犯罪卻沒發生殺害既遂結果,仍應成立教唆未遂罪;而傷害罪部分,則不處罰教唆犯。
發佈日期:2007-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