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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一位男子被其老伴發現全身軟趴趴躺臥在臥房,其兒子張男將其父親抱上救護車後自己也突然昏倒,兩人送醫後,雙雙不治死亡。檢警初步研判,張男疑有心臟病,所以可能因此而過世,但張男父親未有特殊病史,死因有待進一步查證。
法律教室:
此種父子同日死亡的情形,將會涉及遺產該如何分配。依繼承「同時存在」之原則規定,就是被繼承人死亡時,存活著的繼承人才有繼承權,舉例而言,甲有A、B、C三個兒子及乙妻子,但A在三年已經因車禍過世,現在甲過世了,有繼承甲遺產的人只有妻子乙,兒子B和C(但如果A有兒女,其兒女可依代位繼承繼承原屬於A的應繼份)。
所以依本案之事實,必須經醫生證明張男比父親還晚死亡,不是同時死亡,這樣即使張男已經死亡了,張男仍可以繼承父親遺產,只是張男繼承的部分再由其妻子和兒女繼承;若是同時死亡,則張男不可以繼承父親得遺產(因為父親死亡時,他也不存在了),但其若有兒女,其兒女可以代位繼承張男原應繼承之部分。上述兩種有何差異呢?現在就舉例告訴大家,假設甲有妻子乙,及兒子A和B;A有老婆C,及兒子丁和戊,現在甲死亡了,其遺產如何分配,分為下列兩種情形:
(1)甲先死亡,A後來才死: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乙、A和B平均分甲之遺產,即各分得三分之一。但因後來A也死亡,所以A所繼承甲的三分之一遺產部份再由妻子C和兒子丁、戊分,換言之,C、丁和戊各分得甲九分之一的遺產。
(2)甲死亡外,A幾年前早因車禍死亡了: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由甲配偶乙和兒子B繼承(因為A已經死亡,所以不可以繼承。);又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A的兒子丁和戊可代位繼承A原本應繼承甲的遺產部分。縱上所述,乙和B各分得甲遺產三分之一;丁和戊平分A的三分之一,即各六分之一。 經過上述解說,有發現下列的差異:1、可能會影響A的妻子C是否有繼承到甲的遺產;2、也會影響到A兒子丁和戊可以分得多少甲的遺產(一個是九分之一;另一個是六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