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夫與人結婚,我可以告他重婚嗎?〈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從小在美國長大的瑞克、於民國八十二年返台工作,透過同事介紹認識了一名丁姓女子,兩人交往一年後決定先訂婚試行同居,待能適應後再結婚。瑞克也確實先舉辦了訂婚,訂婚後丁姓女子也搬至桃園與他生活,誰之同居三日後,丁姓女子便搬走了,瑞克至丁姓女子家中詢問,丁姓女子母親表示雙方個性不合,瑞克花了半年時間才漸漸走出陰霾。詎料,丁姓女子又打電話給他表示,若要見面或嘿休,都要付費;否則就是付一筆分手費分手,未分開之前,瑞克不可以交任何女朋友,否則就告他妨害家庭。瑞克表示,他已經四十六歲了,卻被這奇怪的婚約綁了十年,所以決定到板橋地檢署按鈴控告家住台北縣的丁姓女子涉嫌使詐術騙他訂婚。由於這起案件已經過了追訴時間,檢察官建議他循民事訴訟解決。
法律教室:
從本案可看出有兩個重點,第一是「訂婚後與他人發生性行為真的有通姦罪問題?」與「何謂追訴期?」
首先,訂婚在民法上不發生身分上之效力,也就是男女雙方不是夫妻關係、男女當事人與雙方親屬間也還沒發生姻親關係,當然男女當事人也不可以對他方要求履行夫妻間特定義務,如履行同居義務。惟要觸犯[$300257$]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重婚罪」與[$300259$]第二百三十九條「通姦罪」行為人必須是有婚姻之人,且該婚姻係有效的,也就是行為人必須是已經結婚的。本案中的瑞克與丁姓女子只是訂婚,所以即使瑞克與其他女子發生性關係,也不觸犯通姦罪;瑞克與其他女子結婚,丁姓女子也不可以告瑞克重婚罪。
追訴期係指,犯罪發生後,基於法律規定,因一定期間之經過,不提起公訴或自訴,被害人或有權告訴之人就不可以再請求對行為人加以處罰。此制度有點類似民法請求權時效,經過十五年後,債權人才想向債務人要錢,債權人可以拒絕還錢。到底要經過多久呢?依[$300081$]刑法第八十條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一、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二十年。二、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年。三、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五年。四、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年。五、拘役或罰金者,一年。」又起算日從犯罪成立之日起。詐欺罪的最重本刑是5年有期徒刑,在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前,追訴權時效10年,修法後改為20年。本案瑞克欲告丁姓女子詐欺罪,[$300366$]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罪高刑責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他的追訴期只有十年,從瑞克與丁姓女子訂婚之日起算,超過十年的話,就不可以告丁姓女子。
發佈日期:2012-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