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掩埋廚餘,違法!〈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台北縣有一名鄭姓業者向不知情的地主租了一塊地,把它圍起來後挖了一個大洞,專門回填碎石、塑膠、磚頭等建築垃圾。這個動作看似簡單,卻是違法行為,已遭到法院判刑確定。環保局指出,不管是不是私有土地,都不能未經許可棄置垃圾,至於單純的廚餘,如果沒經過再製變成肥料,就地掩埋也是違法的。因為土地表面上是私人所有,但廢棄物一旦埋入地底下,將可能造成土壤或地下水污染,影響將擴及大眾,故仍應加以規範。
法律教室:
依廢棄物清理法(下同)第二條規定,廢棄物有可分為三類:1.一般廢棄物,由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之垃圾、糞尿、動物屍體等,足以污染環境衛生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2.有害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3.一般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每一種廢棄物都有其處理方法,違反將有相關罰責。
本案事實,鄭姓業者所傾倒的廢棄物應屬一般事業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清理方法規定於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包括業者自行清除、處理,共同清除、處理,及委託清除、處理。若鄭姓業者行為確實違反第二十八條清除、處理規定,可能會有刑事和行政責任。行政責任:依第五十二條,「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一般事業廢棄物,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刑事責任:依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九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及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者,處一年以下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發佈日期:2007-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