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偷竊 ,纏訟五年獲清白〈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王姓婦人到屈臣氏商店購物,被訴竊取洗髮精、面膜、背包、芒果乾等物品,又駕車加速逃逸,涉嫌準強盜罪。案經五年纏訟、審判,法官發現所謂贓物根本不是該商店販售的商品,最高法院日昨判王婦無罪定讞。
法律教室:
一、竊盜罪規定在[$300346$]刑法第三百二十條,其客觀構成竊盜罪之要件為行為人以和平非暴力的手段,竊取他人所有之動產,移置於自己的管領範圍內;主觀構成要件為行為人要有竊盜故意。
二、準強盜罪規定在[$300355$]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其客觀構成要件為因前犯竊盜或搶奪之不法行為,為防護贓物、為脫免逮捕、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之行為;主觀構成要件行為人必須要有為防護贓物、為脫免逮捕、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之故意。
本案例中王姓婦人因為被店家懷疑竊盜店內物品,而當店主將停在路口等待紅燈的王姓婦人攔下之後,欲將疑似遭到王姓婦人偷竊的物品取走時,王姓婦人待紅燈轉綠燈,迅速驅車離去。店家隨即報警處理,控告王婦涉嫌準強盜、傷害等罪,檢察官也據以起訴王婦。依竊盜罪與準強盜罪的構成要件來看,王姓婦人所持有之物品如果確實是來自遭竊店家,而王姓婦人又沒有購買物品的發票或紀錄,依照經驗法則,除非有合法取得物品的證明,否則很可能成立竊盜罪。
本案經訴訟審理,法官調查發現,店主所取回的物品根本不是該商店販賣物品;經商店清點某項物品並未缺少,其他物品店家也不能證明是該商店所有。因此王姓婦人應沒有竊盜之行為。至於準強盜罪部分,前提必須是王姓婦人已經先為竊盜之行為,為怕遭人發現,或脫免逮捕,而對前來的店主施以強暴脅迫之行為,才構成準強盜罪。但是從整個報導事實情況來分析,王姓婦人會駕車離去是因為他認為所持有之物品是合法取得,而店主將他攔下又想取走物品,在王姓婦人的立場來看,並無準強盜罪之故意與行為,自不構成準強盜罪。本案就為了價值一千五百元貨品,王姓婦人婦陷入五年的纏訟,昨日才獲判無罪定讞,歷審訴訟中,王婦還委任兩位律師辯護,損失慘重。如果民眾到開放式商店購物時,千萬要注意將發票或是其他購物證明保存妥當,證明自己取得物品的合法性,避免日後受到無妄之災。
發佈日期:2007-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