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7日清晨話題女王許純美被他老公發現和她的男朋友躺在她位在士林的豪宅裡,他老公看到2人共處一室,氣得報警,告2人通姦。許純美上禮拜才傳出被老公打耳光及踢肚子,雖然驗傷沒有驗出任何傷勢,但許純美還是堅持聲請保護令。而且許純美表示,這個月11日,他就與他老公分居滿半年,他將會訴請離婚。
法律教室:
不知民眾是否民眾看多外國影集,或是以訛傳訛緣故,民眾都以為台灣有法律規定,只要分居達多久時間即可訴請離婚。其實,台灣訴請離婚是有條件限制的,必須夫妻之一方符合民法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如下列)的情形始可訴請離婚,
1.重婚者、
2.與人通姦者、
3.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不論精神上或身體上之虐待)、
4.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有不治之惡疾者、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11.除前列10點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民眾看完上列幾點事由,有看到哪一點是「分居達多久即可訴請離婚」嗎?只是一般若碰到夫妻一方拋妻(夫)棄子這種狀況,本人會建議兩種方法:
(一)先提起民事訴訟(訴請履行同居義務),待獲得勝訴判決後,另一方仍不回來履行同居義務;此時可以再提起民事訴訟,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訴請判決離婚,通常這種方法離婚成功機率很大。
(二)直接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關係」訴請離婚,但這種方法有點靠運氣,畢竟重大事由這標準很抽象,且你提出的理由是否足以說服法官相信婚姻已破裂到難以維持這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