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娃車悶死兒童〈本篇報導由陳仁豪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台中市立欣托兒所張姓女童疑似被悶死在娃娃車案,台中地檢署檢察官張桂芳十三日上午前往相驗,初步研判,女童是長時間待在高溫密閉空間,造成休克而死,且因女童在昏迷後,倒臥在灼熱的娃娃車底面,四肢都呈現二度以上的燙傷。檢察官要警方全天候以溫度計測量車內溫度,每半個小時測量一次,發現中午最高溫可達到五十多度,且因車內溫度過高,屍體腐爛速度加快,且應是死亡後三個小時才被發現,所以發現時已經出現粉紅色屍斑。
法律教室:
依本案新聞,隨車的老師有義務注意搭乘娃娃車兒童的安全,隨車老師雖然不是故意將女童留置在車內,但應該知道學童留至於車內,會造成學童受到傷害,故隨車老師應注意是否學童有全部都下車,並且今日娃娃車上只有四位學童,應該不難注意到是否全部下車,應可以認定隨車老師主觀上有過失責任,又因隨車老師的過失造成女童的死亡,其行為與女童之死亡有因果關係,綜上所述,隨車老師可能有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過失致死罪,「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又娃娃車司機,開娃娃車接送學童上下課是他的職業,基於其職責,除了載學童上下課,應該要注意學童安全,今日因為司機業務的過失造成女童的死亡,所以娃娃車司機應另外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加重過失致死,「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發佈日期:2007-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