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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錢被告詐欺,會成立嗎?〈本篇報導由陳仁豪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一位自稱是馬英九父親馬鶴齡乾女兒的女子陳姓女子按鈴控告顧姓女藝人,陳姓女子指控顧姓女藝人是位「淫媒」,仲介傳播公司旗下的女子陪人吃飯、睡覺,而且還欠她18萬不還,還了4萬元後就沒有下文,顧姓女藝人表示安排陳姓女子參加律師、建設公司老闆等飯局,當作抵扣她的債務,因此她認為顧姓女藝人耍她而向台北地檢署控告顧姓女藝人詐欺。陳姓女子還準備某媒體報導顧姓女藝人是「淫媒」的報導來佐證自己所言不虛。再者,陳姓女子也拿出她和顧姓女藝人討債的錄音帶和和解書作證據。

法律教室:

  根據報導,信用卡與現金卡氾濫,許多債務人都活在被討債的日子裡,債務人不怕被騷擾,最怕銀行總是要告他刑事詐欺,到時可就不是裝可憐就可以解決,可是要吃牢飯的,究竟欠錢會被告詐欺嗎?
  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故主觀要件上,必須有想要得到不法之所有的意圖;客觀要件上,(1)必須有詐欺之手段,使人陷於錯誤而行騙,或者利用別人的錯誤而加以把握機會詐騙、(2)被騙之人有為財產之處分、(3)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財產上損失、(4)且上述三點客觀要件間具有因果關係。

  如本案新聞,雖然陳姓女子確實有處分財產(將錢借給顧姓女藝人),並造成陳姓女子財產上的損失,但是假設顧姓女藝人當初只是單純的想借錢,也打算要償還,那主觀上就可以認定「無意圖不法之所有」,又當初顧姓女藝人應該「也沒有以詐術騙取對方使對方陷於錯誤」而借錢,其仍不足構成刑法詐欺罪。

  現在將此觀念運用在銀行的現金卡與信用卡案例,持卡人(債務人)當初依照銀行之手續辦理,並照實填寫資料,何有使用詐騙之手段?又債務人主觀上根本就沒有犯罪之故意,換言之,若銀行只因你欠錢不還而告你詐欺,其實檢察官會起訴之機會渺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