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瑞黑心電視 ,偵查終結「當然沒事」!〈本篇報導由陳仁豪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泰瑞電子被指控以報廢電視機換新殼的方式,重新在市場販售,造成消費者權益受損。泰瑞電子張姓總經理向汐止警分局報案,指控大賣場與仿冒商勾結,使得該公司的商譽嚴重受損。板橋地檢署調查,泰瑞商標係張姓負責人在取得登記使用權,但在電城公司倉庫內查扣的泰瑞電器,是在此之前受泰瑞公司委託生產的商品,並不是侵害商標權的仿冒品。
由於張姓總經理所有的電城公司倉庫內泰瑞電器,並非仿冒商品,板橋地檢署偵結全案,以犯罪證據不足為由,將涉及違反商標法及誣告的張姓負責人、張姓總經理兩人予以不起訴處分。
法律教室:
本篇案例報導事實,經檢察官偵訊調查,釐清案情之後,對於黑心電視的負責人及總經理涉嫌違反商標法一案,以犯罪證據不足為由,予以不起訴處分。而消基會聲明指出,對此感到相當驚訝又憂心,未來業者恐將更肆無忌憚,消費者權益無法獲得應有保障。
消費者權益不是靠刑罰來保障,應由社會或政府其他相關機構的嚴格把關,法律只是為消費者的權益劃出最低界限的範圍,而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再最低限度的範圍內為自由的交易行為時,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法律是不可加以干涉的。以本案例而言,黑心電視所造成消費者的損害,如果不合乎刑法處罰的構成要件,就不能予以起訴,也不能因為政府行政機關基於社會輿論壓力而有「個案性」的適用。因此,本文對於消基會為黑心電視獲不起訴處分感到驚訝的聲明,更覺得這樣的消基會到底有何麼功能?想必消基會裡也不乏法律專家,對於法律要件是否構成、民眾權益要如何回復,應比一般民眾要更為專業。消基會的驚訝無非是推卸責任,誤導民眾對司法的期待,實不可取!
對於民眾權益受到黑心電視的侵害,因受害的消費者人數眾多,若無符合刑法或其他相關刑事特別法律之情形時,應由政府協助受害弱勢的消費者對於泰瑞電子進行假扣押、假處分,以防公司以任何名義脫產。因為眾多消費者受到侵害,以涉及公共利益,消基會應依職權以訴訟代理人的身分,為受到侵害的消費者進行民事求償訴訟,本文認為,政府應朝這樣的方向來保護消費者權益才能周全。
發佈日期:2007-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