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原子能委員會驚爆馬姓女技工涉嫌惡意倒會和倒債事件,馬姓女技工早知自己財務已出現危機,但仍還起了兩個會,會腳分別33及34位,每會2萬元,馬姓女技工以人頭會員分別標走4期及15期。原能會主委歐陽敏盛因數年前曾該會因倒會而引發不小的風波,上任即三令五申禁止起會,對於再度爆發倒會事件極為震怒,將馬姓女技工開除,該會祕書處長田方城也受到連坐處分,但當事人已潛逃出境。不過,馬姓女技工原本於七月二日可退休,窗事事發後,還曾以傳真方式延假到七月一日,並拜託在台的親戚辦理退休手續,妄想領退休金。
法律教室:
原則上,債務人總財產中,具有金錢價值者,不問是不動產或動產,或是其他財產權均得為強制執行的客體。惟有些財產是例外的,大約可分為下列幾種:
(1)法律上不得換價成為金錢者:偽造之貨幣…
(2)專屬於債務人一身之權利:人格權受到侵害,所受賠償之精神撫慰金…
(3)須經第三人同意始得讓與之權利:租賃權…
(4)經刑事程序或行政處分扣押之債務人財產:就是其扣押以沒收該財產為目的,就不可以強制執行,惟若只是暫時性的扣押,之後會在返還給債務人者,於返還後仍可成為強制執行之對象。
(5)法律上禁止讓讓與或執行之財產:法律上基於維護債務人基本生存,或公序良俗,或公共利益等,而規定不可強制執行。譬如,如本案的公務人員退休金請求權、動員時期應徵召服務之軍人於在營服役期間,其家屬賴以維生所必須之財產(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十條)…。
本案新聞,惡性倒會之馬姓女技工罪大惡極,還讓他領退休金,會不會太沒天理了!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四條規定,「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不過請大家注意,不得強制執行之對象是「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而非「退休金」,換言之,一旦退休金進入個人郵局或銀行戶頭,就變成對存款銀行之權利,而非請領退休金權利。舉例,甲本身為一位即將退休國小教師,甲之債權人查得甲有一筆退休金,即將於七月一日撥至甲之郵局個人帳戶,債權人可以就郵局之存款強制執行,甲不可以抗辯該筆存款是退休金而拒絕。故債權人只要時間算準,退休金匯入馬姓女技工戶頭時,在馬姓女技工領出之前,扣住該筆存款,馬姓女技工就束手無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