禿頭從事性交易,謊稱理髮,當場穿幫〈法律解說:葉鞠萱律師〉
新聞:
桃園地檢署偵辦一家理容院懷疑其經營色情按摩,但是業者及髮姐均否認有色情。檢察官未查明案情傳訊顧客作證,一名廖姓客人頭上光禿禿,根本無髮可理,怎可能去理髮,廖姓男子還向檢察官抱怨,當時因燈光昏暗,他沒有查覺性服務的髮姐比他大廿七歲,「我感覺受騙上當」;另一名張姓客人則稱,理髮廳似乎深怕他不付賬就走人,所以將他內褲所在置物櫃,沒想到碰到警察臨檢,他僅著外褲就跑回家,老婆發現他在外作怪,就限縮他的零用錢。最後,警方依妨害風化罪嫌將負責人移送法辦。
法律教室:
看完本則新聞,不知讀者與本人一樣早笑得人仰馬翻不支倒地。現在就討論理容院負責人及相關人員之相關責任。
負責人為賺取利益(營利),提供一個理容場所(容留或媒介)作為小姐與他人從事性交易,並且以此為業,賴以維生之工作,其行為已觸犯[$300250$]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妨害風化,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並以之為常業(以此為業,賴以維生)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那些出賣自己靈肉的理容小姐,另依違反[$301608$]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妨害善良風俗,「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其實一個行業之興起一定是有他的市場需求,檢警機關這樣不斷掃黃,還不如制定一套規範加以管理,現在一昧壓抑,只會將特殊行業推向社會更黑暗角落,演變成犯罪與疾病的溫床。
發佈日期:2007-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