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人貼傳單,僱主害慘工讀生〈法律解說:陳仁豪律師〉
新聞:
「我們不是故意要張貼的,他們怎麼可以罰我們?」某校四名學生還在板橋一所技術學院就讀,原本計劃好好利用暑假工讀賺一點學費,並累積就業前的社會經歷,沒想到卻因碰上黑心僱主。放暑假前兩天,某校四名學生陣放暑假之際,看到一家房屋仲介公司要找發傳單工讀生,於是四人就一起去應徵,對方只要求把行動電話印在傳單上,方便客戶聯絡轉接,轉接愈多還可以拿獎金。並言明一小時工資一百元。放暑假第一天,該四名學生騎機車拿著廣告傳單,到巷道找牆壁張貼,但貼不到幾張,突然有一名自稱是板橋市公所清潔隊的稽查人員,指控四名學生「隨意張貼廣告物」要依「廢棄物清理法」每人處以一千二百元罰鍰。
四名學生嚇傻了,單純的工讀怎麼會換來罰款、還要停話,四名學生哀求稽查員放一馬,但稽查員不為所動,還是堅持開出四張罰單。
法律教室:
原本心想可利用暑假期間賺一點外快,怎知還沒領到酬勞就要先當義工!報導案例事實中的四名學生,看到一家房屋仲介公司要找發傳單工讀生,於是就一起去應徵,對方只要求把行動電話印在傳單上,方便客戶聯絡轉接,轉接愈多還可以拿獎金,並言明一小時工資一百元。
學生或者一般民眾不知道隨意張貼廣告是要受到環保局的處罰,如任意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如電線桿等),即違反[$918222$]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十款之規定,環保單位可依同法第五十條處分,處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另外,環保單位在稽查的時候,處罰的客體除了廣告當的公司、行號、個人外,如在廣告或宣傳單上留下電話號碼或是聯絡方式,稽查人員就會將之視為「廣告張貼人」,將會另外協同電信單位課以停話處分。過去業者為了逃避處分,常有冒用人頭申請電話之情形,環保署為解決停話處分的時效,目前邀集包括交通部及各縣市環保局召開會議,研商會中決議電信公司接獲環保局停話處分,三日內就要完成,依電信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將刊載於廣告物上之電話號碼處以三至十二個月之停話處分。業者為了逃避處分,常有冒用人頭申請電話,或是如案例報導將工讀學生的電話印在廣告或宣傳單之上之情形,環保局表示,電信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包括使用自己或他人電話均在規範內,所以仍可依法停話處分。所以,計劃在暑期打工的學生,除了不要接受張貼廣告的工作外,更勿將電話號碼、或是提供身分證件申請電話(包括易付卡)
發佈日期:2007-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