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達受害人聲請國賠!?〈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博達掏空案,引起社會關注;被害人代表今天在立委的陪同下舉行記者會,被害人表示因博達重整造成許多人投資失敗,且賠上一輩子的血汗錢,呼籲政府加速偵查審判,凍結博達負責人葉素菲等相關人士國內外資產,被害人也認為,政府嚴重失責,導致投資人權益受損,將申請國賠。受害人指出,博達自上市以來,就有財報作假的情況,不過,證交所和財政部證期會都沒有盡到監督之責,一直到博達負責人申請公司重整時,才發現事有蹊翹,証期會顯然已嚴重怠忽職守,符合國賠法之規定,故希望透過國賠以彌補他們的損失。
法律教室:
民眾都知道私人侵害到自身權益會請求損害賠償,但卻不知人民因國家之行為或公共設施而受有侵害,依法也可以請求國家賠償。因民眾常不了解請求國賠之程序為何,只得轉而求助於萬事通立委,現在就跟民眾說說情求知程序,讓民眾以後免求助於他人。
首先民眾必須先確定其損害與公務員於執行職權行使公權力實故意或過失侵害、公務員怠忽職守,致使權利受損,或是公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有缺失而受侵害間有因果關係。
(1)民眾先以書面向該公務員之主管機關(或是公共設施設置及管理機關)請求賠償(國家賠償法第九條),書面記載事項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規定。
(2)提出書面後,受害人得聲請法院為假處分,先請賠償義務機關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3)賠償義務機關於收到聲請書後,即應盡速展開協議。
1.協議有成:依國家賠償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該協議可為強制執行之名義,即受害人可以憑此協議請求執行以獲清償。
2.自協議之日開始起已於六十日仍協議不成:受害人可請求賠償義務機關發給協議不成立之證明書,接著即可逕行提起行政訴訟,透過法院之審理,以尋求救濟;或是未聲請協議不成立之證明,可以請求賠償義務機關繼續協議,但以一次為限。
3.賠償義務機關已表明拒絕賠償:被害人可以逕行提起行政訴訟,透過法院審理,由法院去判決。
4.自賠償機關受理後已逾三十日未展開協議:被害人可以逕行提起行政訴訟,透過法院審理,由法院去判決。
上述第二小點至第四小點之法院審理其實與普通民事審判差不多,只是由「行政」法院管轄,對造是公家機關差別罷了。最大差別可能是行政訴訟不用繳納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
發佈日期:2007-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