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血緣關係卻有權繼承〈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黃姓男子生了三個女兒後,終於在不惑之年喜獲一子,高興撫養兒子廿三年,然而兒子早已知道自己非父親親生兒子,但對名義上的父親對自己疼愛有佳而感到耿耿於懷,兒子一直無法承受壓力於今年終致精神錯亂,黃姓男子也因此才發現老婆與徐姓同事通姦的事實。黃姓男子要求徐某賠償精神慰撫金,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法官認為已經超過求償時效,判決駁回黃某的求償,另外通姦罪部分,檢察官亦以追訴權時效完成而予以不起訴。黃姓男子聽從律師決定改以「不當得利」請求徐某給付他二十三年來養育兒子的費用。
法律教室:
社會觀念改變,如新聞本案事實時有所聞,除嚴重影響親子關係外,甚者,還影響到後代子孫的繼承權。究竟沒有血緣關係之人有無繼承其名義上被繼承人之權利?
依民法繼承之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是第一順位的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非指有血緣上關係,而係法律上的婚生子女。譬如,甲(夫)與乙(妻)有婚姻關係,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甲與乙各有外遇,甲與丙生下一子(A),乙與丁亦生下一子(B),則A雖與甲有血緣關係,但因非婚生子女(甲與丙沒有婚姻關係),故無權繼承甲之遺產;反倒B與甲沒血緣關係,但因其身為婚姻子女,卻可繼承甲之遺產(因甲與乙之間有婚姻關係)。
非親生子女若錯過了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否認之訴時效(自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就會變成婚生子女,往後依法有權繼承,相信對於那些親生子女而言,一定認為繼承權被侵害了,故繼承人可否提起「確認親生子女關係存否之訴」,證實其非親生子女,取回其應得之應繼份?
一般實務見解,法院依照法律條文文義解釋,堅持若子女有母親生產的一個事實,雖子女實際上與丈夫無血緣關係的情況下,仍不可以提起確認親生子女關係存否之訴。易言之,這種情況下,繼承人也只能接受一個與他們無血緣關係之人一起分遺產嘍!
發佈日期:2007-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