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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是網路釣魚?〈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最近有一高科技詐騙手法讓警方非常之頭痛。「Pishing」網路釣魚是結合駭客與詐騙集團的新型犯罪,詐騙集團先侵入外商銀行的英文網頁,拷貝銀行標誌後,再冒充銀行設置網站,四處散發電子郵件給民眾,謊稱資料已遭詐騙集團所定,誘騙民眾進入其設置的網站變更資料,待取得民眾銀行資料後,再進入網路銀行盜領存款。目前,已發現有數名外國人受騙,尚未有台灣人受騙上當,不過已引起警政署高度注意。 法律教室:   詐騙集團成長之迅速真令人驚訝,當民眾漸漸從經驗獲取教訓後,他們就不斷翻新手法,詐騙手段以達到足以亂真程度,實在防不勝防啊!如本案新聞,若警方能順利逮捕詐騙集團,將會受到何種刑責?   首先,詐騙集團侵入銀行拷貝標誌,其行為顯有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妨害電腦使用罪,「無故輸入他人之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行為人先架設好虛偽的銀行網站,再以電子郵件方式詐騙銀行客戶,謊稱其資料已遭詐騙集團鎖定,要求其上網變更資料,待民眾至其虛設假的銀行網站變更資料同時,亦取得民眾銀行資料,將取得資料至真正的網路銀行盜領存款,其行為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普通詐欺罪,「行為人為取得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其物交付,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而非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電腦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行為人之行為係以客戶之「真實資料」堂而皇之進入真的網路銀行盜領存款,非以虛假之資料或是以竄改電腦程式方式,與該罪之要件不符,故不成立電腦詐欺罪。   詐騙集團為取得存款,共實施妨害電腦使用和普通詐欺兩種犯罪完成,惟兩罪間有手段結果牽連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處,即處以普通詐欺罪,較輕的妨害電腦罪就被吸收掉,不另外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