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壟斷市場吃官司〈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國內某家知名伴唱帶供應商業者,涉嫌以自己的市場優勢刁難KTV業者,對已與其他供應商簽約的業者調漲簽約金或拒絕簽約,並優先提供新歌曲給自己簽約的業者;地檢署將公司負責人依違反公平交易法罪嫌起訴。 法律教室:  公平交易法第五條(獨占、視為獨占、特定市場)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獨占,謂事業在特定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之能力者。」第三項規定:第一項所稱特定市場,係指事業就一定之商品或服務,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圍。」  公平交易法所規定獨占事業範圍比經濟學上的意義廣泛,包括獨占和寡占。獨占指一家事業在特定市場上無其他事業可與競爭,或具有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力者;寡占指二家以上事業,實際上不為價格競爭,而其全體對外關係具有壓倒性地位者,可排除競爭力者,所以公平交易法為制衡市場供需,促使市場交易之公平性,在[$401690$]公平交易法第十條「獨占事業不正行為之禁止」規定:「獨占之事業,不得有左列行為:一、以不公平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  二、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三、無正當理由,使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四、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就上述說明,該知名伴唱帶業者的行為已屬於「壟斷市場」的行為。企業壟斷行為的罰責規定在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違反第10條、第14條、第20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41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處罰真的很重,但是就獨占或是壟斷事業來看,罰責與其所獲得之利益相較之下,是有收其防止獨占、壟斷之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