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令有何責任?〈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許男原本係經營當鋪,且在南台灣中古車市場占有一席之地。自去年當鋪莫名遭人開槍後,即停止營業。中古車也因經濟不景氣,最近也結束營業。許男在外欠了大筆債務,成為黑白兩道追蹤對象。許男將一切歸咎於其妻,認為係因其妻將其積蓄全投資賠光,才落得這種下場,因此常向其妻施暴,其妻意申請保護令核准。惟昨日下午許男居然持一把烏茲衝鋒槍、一把制式手槍和五十六發子彈,在家中涉嫌威脅老婆時,台南市警第一分局員警適時趕到,雙方對峙五分鐘後,許某棄械投降。
法律教室:
現在不僅離婚率高,縱使沒離婚的,家庭暴力也時有所聞。家庭暴力防治法因此誕生,藉以保護家庭中的受虐者。
一般民眾申請保護令的內容,包括禁止再施暴、騷擾,甚至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工作場所幾公尺等等限制([$301783$]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不過,本人常說保護令是限制君子,對小人們是完全沒有效力,因法院核發保護令只是命行為人哪些是可以做,哪些事情不可以做,並不會派員保護您的生命安全。如本案新聞,許男明知其妻握有保護令,不過照常可以至其妻家中威脅她。
當然對於這種漠視保護令之人當然不可輕饒,[$301820$]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規定,如違反法院所為之下列裁定:(1)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2)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3)命遷出住居所、(4)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5)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可能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發佈日期:2007-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