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撿到證件辦卡盜刷(二)〈解說:陳仁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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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姓教務主任於今年五、六月間,在台北市餐廳吃飯時撿到廖姓檢驗師的皮夾,皮夾裡有現金、信用卡、金融卡、健保卡及身分證、駕照等物。許姓主任佔為己有,並持廖姓檢驗師的身分證,冒名申辦電話,又向銀行申辦信用卡。許姓主任再持郵局領件通知單、偽刻廖姓檢驗師的印章,再以廖姓檢驗師的身分證到郵局領出信用卡。先後持卡到百貨公司、大賣場等店家,盜刷購買相機、相機腳架、電腦、行動電話、高級皮鞋及襯衫等物品,合計盜刷十二筆,總計十六萬三千九百餘元。廖姓檢驗師遺失皮夾證件後,並不知已被冒名申辦信用卡。不過,發卡銀行安管查核時發現,卡主的身分證曾向警方報失,而申辦信用卡時間顯示證件已遺失,主動報警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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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中之許姓主任,使用他人之證明文件,而誤使銀行發給有利於自己之有價證券。此等情狀則已造成詐騙銀行及讓許姓主任刷卡的店家,依據[$300366$]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而詐欺罪之客觀不法構成要件須行為人有施行詐術、使被騙者陷於錯誤、為財產之處分,以及致使被害人有財產上之損失。於主觀構成要件上,只要行為人有詐欺故意,以及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許姓主任則均該當以上主客觀構成要件,即已構成對店家及銀行的詐欺罪。
(四)至於廖姓檢驗師方面,依據[$300346$]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竊盜罪於客觀構成要件上,則須有竊取之手段及行為、持有支配關係以及屬於他人之動產,並於主觀不法構成要件上,須具備竊盜之故意以及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信用卡係屬於塑膠貨幣,而許姓主任盜用他人名義使用屬於他人之財產,但由於許姓主任曾辯稱他只是因為好玩才去申請信用卡,但因為他的行為不具有竊盜之故意,則難以認定許姓主任構成竊盜罪。
發佈日期:2007-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