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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解說:葉鞠萱律師〉
新聞: 嘉義市一名現役軍人尾隨婦女進入大樓電梯內行搶被害人的皮包,被害人在反抗時,雖遭搶匪打傷左眼,但也咬斷其一截手指頭。搶匪負傷逃逸就醫,最後仍被警方逮捕,但手指頭因放置太久,已經無法接回。 法律教室: 被搶的女士必須為造成搶匪手指之傷害行為負刑事傷害的責任嗎?本文作者認為依刑法正當防衛之規定,該行為是不罰的: 首先,若一個人造成一個人手指斷裂,基本上是刑法所規定傷害罪之範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若同時造成大指、食指、中指無法接回,則為重傷罪之範疇(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35號判例要旨),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就行為及結果來看,這位女士的行為已經造成合於刑法傷害罪所規定之結果,原本應科以傷害罪。 但是,刑法有阻卻違法事由之規定,若行為人行為時之情境符合阻卻違法事由之規定,該行為就會被認定為欠缺違法性,不罰。刑法第二十三條本文規定的正當防衛情事,就是其中一種阻卻違法事由的規定,其他規定還有如緊急避難、業務上正當行為、依命令及依法令之行為,以後將陸續為各位解說。在本案中,被害人是因為遭受強盜行為的不法侵害,爲防衛自己之財產及生命,所做的回擊行為,顯然符合正當防衛之規定。如果是防衛他人之權利,也是正當防衛規定之範疇,所以大家應該多多見義勇為,打擊匪徒。 大家要注意防衛行為不能過當,否則還是要處罰之行為。不過,因為其情可憫,所以刑法第二十三條但書也規定:「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在這個案例中,匪徒以強制力強盜被害人財物,且打傷被害人左眼;而匪徒係現役軍人,被害人為一纖弱女子,應該是沒有防衛過當的問題。本文作者最痛恨不事生產的人,所以這名搶匪是自作孽-天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