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黃牛,有罪定讞〈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高姓婦人十年前,向一名一審被判處有罪的林姓男子謊稱可向法官行賄,獲取無罪判決,林姓男子交付金錢後,最後仍被判有罪定讞,男子心有不甘提出詐欺訴訟,全案經台北地院審理後判處高女二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案件發生在民國八十四年,高姓婦人向一名一審判有罪的林姓男子聲稱認識法界人士,還可利用丈夫在政界人脈關係,指定法院分案特定承審法官,但必須先支付一百一十萬元行賄法官判無罪,不過,林姓男子交付金錢後。最後還是被判有罪定讞,心有不甘男子才向法院提出詐欺訴訟,經過十年審理,法官認為高姓婦人的詐欺行為,嚴重損害司法威信,判處兩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法律教室:
本案例又是一起司法黃牛的案件,法院原本應該給民眾公正的神聖形象,但是本案的司法黃牛卻向林姓男子聲稱認識法界人士,還可利用丈夫在政界人脈關係,指定法院分案特定承審法官,但必須先支付一百一十萬元行賄法官判無罪,擺平官司,而林姓男子交付金錢後,最後還是被判有罪定讞。
許多民眾因為訴訟程序冗長、繁複,往往使當事人深感沉重,此時若有司法黃牛向其遊說可藉由關係擺平官司,民眾極易上當受騙,而付出的代價除案件本身之外,又多加一筆。司法黃牛到底觸犯何罪?[$300366]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的要件規定:「要有意圖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施以詐術使被害人因相信詐術陷於錯誤」、「因相信詐術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或財物」,而各要件之間要有因果關係。
本案例中,高姓婦人向林姓男子表示,他認識法界人士,還可利用丈夫在政界人脈關係,指定法院分案特定承審法官,而林姓男子因相信高姓婦人的詐術而陷於錯誤,並交付金錢,高姓婦人已符合詐欺罪之構成要件。
林姓男子要如何拿回被詐欺的金錢呢?依[$185]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若因此發生有損害時,可依[$190]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民眾要切記,法院除在辦理訴訟事件要收取規費外,不會向民眾收取其他費用,如遇涉訟事件,應妥為準備證據,據理力爭,千萬不要相信司法黃牛能花錢消災的詐術。
發佈日期:2007-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