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法律專題 >發燒頭條
父債子不償,五歲孫子倒大楣〈解說:葉鞠萱律師〉
新聞:   拋棄繼承法令搞不清楚可能會出問題喔!一名許姓男子於岳父死亡後,留下了百萬元的債務,女兒、兒子紛紛忙著拋棄繼承權,卻忘了替兩名只有五、六歲的兒子拋棄繼承,許姓男子雖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為兒子辦理拋棄繼承,法官審理時發現已經超過拋棄繼承的時效了,而被聲請駁回,因此花蓮法院民事判決,百萬債務則要轉嫁到第三代外孫身上。 法律教室:   關於拋棄繼承的規定,於[$1263$]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中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繼承人若要拋棄繼承,依法必須在「知悉」可以繼承時起兩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提出,否則繼承的權利和義務自動生效,而本案新聞中之許姓男子的岳父,於九十二年底死亡,因此依據[$1236$]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由此即可說明繼承權效力係由許姓男子的岳父死亡即已開始。   另外依照[$1227$]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關於法定繼承人之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即除配偶外,兒子及女兒遂為第一順位之繼承人,現因兒女紛紛拋棄繼承,女婿為旁系姻親,亦無權成為繼承人。今因兒女紛紛拋棄繼承後,因此該繼承權隨即落在同為第一順位次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孫子女)的身上了,亦即由小朋友們擁有繼承權了。   至若欲拋棄繼承權,所有的程序即如同先前[$1263$]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所規定的,須於知悉時起兩個月內為意思表示拋棄繼承,許姓男子2004年1月就拋棄繼承,發現兩個兒子成為繼承債務的順位人選後,於4月間方以法定代理人名義,聲請拋棄繼承,已經超過兩個月的時效,許氏夫婦白忙一場,仍然避債不成,反而要小孩扛起責任,債務還是留在家裏。筆者在此奉勸諸位,莫讓自己在權利上睡著了喔! 然民法繼承編於2009年修正後,拋棄繼承條文已修正如下: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且即使未於拋棄繼承時效內辦理拋棄,繼承也已改為全面限定繼承,依據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故往後再有如本案例的情況,即使超過了拋棄繼承的時效,仍可以辦理限定繼承,以其所繼承到的遺產去清償負債,若並無繼承任何遺產,亦無須清償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