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透視真合成〈解說:張國隆律師〉
新聞:
台灣第一名模林志玲、巨星林青霞、香港緋聞女王朱茵等人,近來成為網友熱烈討論的對象。原來林志玲等人成為號稱經由某品牌產品紅外線攝影下的「透視照」女主角,若隱若現的身材盡收眼底,衣服裡呈現「原色」透視狀,春色一覽無遺。專業人士指出,這些「透視照」皆是「影像合成圖」。紅外線攝影對某種材質的布料透視,必成單一顏色,不可能「原色」呈現,追星族不用抱太大希望,以為此舉真能一窺「真貌」。他強調,紅外線確實具有某種程度的透視作用,但不足以完全呈現人體細部曲線。網路上流傳的「透視照」,若真的以此款相機進行拍攝,需要較長的曝光時間,才能拍出較清楚的效果,且被拍攝對象必須完全靜止。換言之,「透視照」不可能像網路流傳的影像如此清晰。網路流傳的照片確實清晰可見,合成玩家R2就表示,目前網路所謂「透視照」,九成以上是用「影像合成」的手法,魚目混珠。
法律教室:
以當紅名模林○○等女明星或模特兒為號召的透視合成照片,張貼在情色網站之中,不管照片是真實或合成,對女明星以及「透視族」,都可能造成傷害。
根據刑法妨害風化罪章中,[$300255$]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賞、聽聞者,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故張貼此些透視合成照片者,可能構成[$300255$]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的散佈、製造猥褻物品罪。
若被透視合成的女明星或模特兒,認為合成照造成名譽受損,提出告訴,則合成與散布者因散布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文字或圖片,依[$300331$]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其可能成立誹謗罪,依法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同時若被害人欲請求賠償,其可依[$190$]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侵權行為的規定向合成者或散布者請求損害賠償,同時並可請求其為回復名譽的必要處分。
許多網路玩家往往只是基於一時的好玩和炫耀的心理,因而移花接木製造出女明星的透視圖,而其他網友本於「有福同享」的心態,對於這些照片根本不細查其真假即隨意散布,此些行為伴隨而來的卻是刑事和民事責任,是否值得呢?值得大家仔細思考。
發佈日期:2007-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