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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二妻有方法〈解說:葉鞠萱律師〉
新聞: 台北一名易姓男子於83年與汪姓女子結婚,但當初並未至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後來夫妻感情失和,易姓男子興起娶越南新娘的念頭,但礙於已婚身分,故易姓男子至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宣示自己為單身,公證人即核發英文版單身證明,拿到證明後,易姓男子娶阮女,並辦理結婚登記,申請阮女來台同住六年。直至去年汪女欲申請戶籍謄本時,始發現丈夫配偶另有其人。易男狡辯,他與阮女友結婚事實,因此性關係係屬合法,無通姦問題,但不被法官採信。另外,單身證明與結婚登記部分,被判四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重婚罪則因犯罪地在外國,依法我國無追訴權。 法律教室: 因我國係採儀式婚,只要有公開儀式及二位證人,婚姻即有效成立,不以戶政事務所之結婚登記為生效要件。本案易姓男子雖未至戶政登記,但仍不可否認其與汪女間婚姻有效,只能說易姓男子太過奸詐,鑽這法律漏洞。 又易姓男子說他與阮女間之婚姻係依照程序辦理的,所以有婚姻關係,但我國民法第九百八十五條及第九百八十八條規定,如是重婚者,則後者婚姻係屬無效,雖阮性女子不知情,情境堪憐,但依大法官第五五二號解釋明定,要後婚姻具備效力,必須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均善意無過失,後婚姻始能維持。綜上,易男明知自己非單身,即使阮女蒙在鼓裡不知情,但其婚姻仍難逃為重婚,故其婚姻自始、當然無效。 既然易男與阮女間無婚姻之效力,其性行為無正當之法律依據,則恐有刑法通姦罪之嫌疑。通姦罪成立要件:1.行為主體,有配偶之人(此處指易男)與相姦人(此處指阮女);2.通姦之行為;3.通姦之故意,惟相姦者有一重要觀念,即相姦者必須「對於他人為有配偶之人有所認識,而與之發生非婚姻之性關係。」。假設,阮女自始以為所嫁之人為單身漢,且對於公證處所作之單身證明深信不疑,那就與通姦罪之要件不相符合,實難以成立刑法上的通姦罪。 所以一屋二妻在法律上不太可能發生的,除非符合上開大法官解釋之要件。至於重婚罪為何我國無權訴追犯罪?就另外在下一篇與大家談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