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不肖的電玩業者利用一般小商家不熟悉法令和貪小便宜心態,唆使便利商店、雜貨店等業者在營業場所內擺放電玩,並向商家說這些遊戲機具一律合法,但如果真的遭到警方查獲,幕後這些「寄台」業者往往逃之夭夭,要繳交的罰鍰和刑事責任都落到店家頭上,讓這些小商家苦不堪言。
法律教室:
所謂電子遊戲機在法律上指的是「利用電、電子、電腦、機械或其他類似方式操縱,以產生或顯示聲光影像、圖案、動作之遊樂機具,或利用上述方式操縱鋼珠或鋼片發射之遊樂機具。但未具影像、圖案,僅供兒童騎乘者,不包括在內。」(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電子遊戲機不得有賭博或妨害風化之設計及裝置,法律上將之分為三類:一 益智類。二 鋼珠類。三 娛樂類。(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電子遊戲機只能擺設於電子遊戲場,非電子遊戲場的場所是不可以擺設電子遊戲機的,在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裡有明文規定:「非電子遊戲場業之其他營利事業,不得就其營業場所,供他人設置電子遊戲機營業。」
因此,根據上述條例,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是有處罰的,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者,處行為人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改善為止。」所以在便利商店或是雜貨店裡擺放這些娃娃機,是可以處罰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金額,並且要限期改善,如果一直都沒有改善的話,就連續處罰到商家撤除娃娃機為止。
此外,根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這規定就是說要經營電子遊戲場一定要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去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沒有去辦理的話,是不可以經營電子遊戲場。而違反上述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始可以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筆者可是酷愛在路邊抓娃娃,若政府嚴格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執行處罰,筆者以後就不能隨時在路邊停下來抓一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