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忙一場 〈解說:陳仁豪律師〉
新聞:
知名婦產科許姓醫師涉嫌利用看診時多次迷姦女病患,被被害人以V8錄影蒐證而爆發出來,之後許姓醫師即四處藏匿,因四度傳喚不到而被通緝中。9日台中警方執行路檢時意外攔獲許姓醫師,並將其送到北檢歸案。詎料,值勤的檢察官竟然只以15萬元便同意交保,輕易縱放了這名警方好不容易抓到的淫醫,引起社會一片嘩然。事發後檢方居然還提出刑事訴訟法法條,強調許姓醫師已經提供具體居住地址,所犯「強制性交罪」又只是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不符合羈押要件。
法律見解:
[$300236$]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300237$]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犯前條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二、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三、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礙之人犯之者。四、以藥劑犯之者。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八、攜帶兇器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新聞中的許姓醫生利用其看診之機會,利用藥劑迷昏女病患再加以性侵害,其行為已該當了[$300237$]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的以藥劑犯之的『加重強制性交罪』,所以其最輕本刑應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非檢察官所指之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應該符合[$300509$]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的羈押要件;且退萬步言,即使許姓醫生的行為係檢察官所認定之[$300236$]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依[$300510$]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的規定,被告犯[$300236$]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的強制性交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的必要者,可羈押之。許姓醫生多次利用其醫生之身份迷姦女病患,故應可認為其有再犯之可能,所以,無論如何,檢察官只以十五萬元讓許姓醫生交保的決定,在法理與情理上均無法令人信服,與其事後再向社會大眾道歉,還不如在決定之前仔細的評估與考量。
發佈日期:2007-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