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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如何計算?〈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林姓婦人下班工作完畢返家後,騎摩托車經高雄縣某一堤防路段時,因路面有坑洞而導致婦人摔落,造成婦人多處受傷外,經醫師鑑定為中度智障,且不可能再從事任何工作了。林姓婦人家屬因此向高雄縣政府請求國家賠償七百萬元,第一審認定,高雄縣政府應賠林姓婦人全部之損害。高雄縣政府不服判決在上訴,林姓婦人家屬因此多請求三十幾萬,詎料,第二審仍判高雄縣政府應賠償林姓婦人,高雄縣政府還因上訴而賠的更多。 法律教室:  林姓婦人因為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造成林姓婦人身體健康受有損害,依[$222$]民法第二百十三條以下之規定,以回復原狀為原則,但林姓婦人之損害已非能回復原狀,所以政府須以金錢替代,即林姓婦人為恢復健康所支出之醫療費、住院雜費、復健費等費用,政府都須負責,這部分有收據足以證明。  除彌補損害外,依[$202$]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及[$204$]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被害人還可請求侵權人賠償下列費用:(1)減少勞動能力、(2)增加生活需要、(3)精神賠償。  相信大家都清楚可以請求項目,但計算方式卻常是最令人頭痛。 一、減少勞動能力部分:原則上工作年齡算至六十歲,計算基數,依最高法院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三○號判決,如未能證明其在『通常情況下』可能取得之收入,則以基本工資為計算標準。本案婦人四十四歲,到六十歲為止,還有十六年可做,再依「霍夫曼法」扣除中間利息,計算出來的結果就是勞動損失。 二、增加活動需要:一般增加生活需要就屬看護費用了。大眾都有一迷思,被害人是親人自己照顧的,未聘請看護怎能請求?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八十五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二號明定,雖然親屬對於被害人之照顧固出於親情,但親屬所付出之勞力,仍是可以以金錢評價,換言之,即使是親人自行照顧,被害人仍可以請求,計算方式則比照「僱用職業看護」。  上述之解說只是讓大家有一個計算概念,但計算時還是要搭配「霍夫曼法扣除中間利息」,這部份非一言兩語可以解釋清楚的,就要請教專業人士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