橘子殺人事件!〈解說:葉鞠萱律師〉
新聞:
嘉義縣今年元月發生一件慘絕人寰之憾事,余姓男子酒後返家,發現放在床頭的一顆橘子不見了,當下即詢問外籍續絃妻,太太回稱是女兒吃的,於是余男叫醒熟睡中四歲女兒,余男多次重摔女童及以腳踢女童腹部和腿部,想逼問出橘子下落,最後女童傷重不治,檢方以殺人罪嫌起訴並求處無期徒刑,嘉義地院認為係管教過當導致,並無殺人之故意,改依傷害致死罪判刑8年,女童生母及檢察官均不服,昨天向台南高分院提出上訴。
法律教室:
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傷害致死罪,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本案新聞,有死亡結果之發生是無庸置疑,所以究竟要成立何種罪,就決定在余男之主觀要件,犯案當時到底是殺人之故意或是傷害之故意。因法官不是當事人,根本無法了解當事人真正的想法,故一般實務上,法院會依據各種客觀證據,如行兇工具、傷害部位等,再憑法官之經驗法則去判斷被告之主觀意思。
本案法官認為,(1)當時是冬天,床墊上鋪滿厚重的棉被,余男大可將女兒摔在堅硬的地面,何須摔在床鋪上、(2)余男未持方便行兇的工具、(3)小孩是余男所親生的,余男只是管教過當,綜上,足以認定余男無殺人之故意。
不過充滿正義感的筆者對於該判決並不認同,因四歲小孩身體如此嬌小,大家應該都明瞭小孩根本無法承受過重之傷害,光是拳打腳踢對弱小的身軀就足以致命,更何況余男是多次「重」摔及腳踢腹部,都可能足以造成小女孩內傷。至於是不是親生就更別說了,家暴案件逐年增加,逆子弒父(母)、凌虐子女社會案件更是時有所聞,可以顯見倫理道德淪喪,法官應就平日余男對待子女之態度去判斷,而非僅以有血緣關係就認定余男不會痛下殺手。
唉!筆者說這麼多也是無濟於事,畢竟最終裁判權還是掌握在承辦的英明法官身上!
發佈日期:2007-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