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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天本領,惹火法官〈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台南地院家事法庭目前正審理一起離婚官司,還有該對夫妻之四歲及七歲兩名子女之監護權。吳妻以丈夫吸毒等理由訴請法院離婚,不過,該對夫妻吳姓男子及李姓女子都放棄監護權,而且讓兩名女兒提著換洗衣物上法庭,擺明不要孩子,法官大怒,指斥是遺棄行為,並通知社工人員安置。但經社工員協調後,夫妻各帶走一名孩子離去,社工單位已介入輔導。 法律教室:  又是一則人倫悲劇,要說是兩名小孩上輩子沒有『燒好香』,才會出生在這種家庭呢?還是上被子欠他們父母不少債,這輩子是來還債的呢?  離婚率節節高昇,再加上年輕父母沒有責任感,造成許多小孩可悲的一生。到底夫妻離婚,小孩監護權要如何決定?  原則上,基於「家庭自治原則」,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由夫妻倆人自行協議,可以繼續由雙方共同監護,或是約定由一方行使監護權。未為協議或無法協議者,依下列之方式決定: (1)夫妻任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是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監護人。 (2)法院直接依職權酌定監護人。 (3)或是夫妻雖有協議,但協商之結果不利於子女之利益,法院得依職權或是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是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改定監護人。 (4)行使監護權之一方未盡保護或教養之義務,或是有不利子女之行為,另一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是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一樣可以改定監護人。  大家最關心的是,法院酌定監護人之標準為何?一般會考慮父母健康、財產,及意願…,子女意願、年齡(依據幼子從母原則,一般年齡小的子女會判給母親)…等條件,以最客觀方式找最有利於子女之一方行使監護權。不過也是有不幸的時候,如本案父與母都不願爭取監護,「而且都是濫人,也不適合監護」情形,法院會另找他人擔任,吳姓夫婦也不要高興太早,『依[$1137$]民法地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規定,扶養費用還是可以命令吳姓夫婦負擔。』  又法官提到的遺棄罪,是有可能成立,還須視事實才能定奪。不過,筆者深信『人在作,天在看』,即使告不成吳姓夫婦[$300314$]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之遺棄罪,天會給他們另一個懲罰。再次奉勸情侶或夫妻們,要生就要養,否則可憐了那些無辜的小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