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律師〈解說:張國隆律師〉
新聞:
嘉義縣林姓男子涉嫌假冒律師名義詐騙委任費。去年台南縣姜姓男子委託仲介公司僱用外勞,外勞卻逃走,遂轉向仲介公司求償,找上自稱專門處理這方面案件的林律師,期間,假冒律師的林男謊稱一審勝訴,對方上訴,所以要求再給付第二審的委任費,姜男要求林男傳真判決書給他,卻發現判決書日記載為91年,遂向嘉義地方法院查證,始發現一切文件,例如對方上訴狀,判決書等都是林男剪貼偽造的。
法律教室:
林男偽造製作仲介公司上訴狀部分,已涉及[$300225$]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因撰寫狀只最後須蓋印章,以示該書狀係由當事人所撰擬,林男未受仲介公司之委任,又非訴訟當事人,申言之,林男無製作權上訴狀卻假冒他人之名義製作,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構成本罪。
另外,為取信於姜男,擅自將法院之判決書剪貼,製成另一判決書。茲因林男非法官,無權變更判決書之內容,又判決書係刑法第十條所規範之「公文書」,綜上,其行為觸犯[$300226$]刑法第二百十一條之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又林男偽造私文書之目的係為詐騙姜男的委任費,故兩行為間有方法(偽造私文書)結果(詐騙得利)之牽連關係,依[$300055$]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即論處詐欺罪;另行起意偽造公文書博取姜男信任而詐取委任費部分,偽造公文書與詐欺兩者間同樣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照上述方法處理,故論處較重之偽造、變造公文書罪。刑責較重之詐欺罪與偽造、變造文書罪係屬兩罪,應數罪併罰。
發佈日期:2007-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