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廣告能否野蠻?〈解說:葉鞠萱律師〉
新聞:
立委鄭運鵬(新聞、網站)三年前擔任民進黨(新聞、網站)中央黨部文宣部主任期間,製作了「在怎麼野蠻」電視競選廣告,被控違反選罷法,台南高分院更一審二日判決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三年。
鄭運鵬說,在民主國家中,政黨理念與預算爭議是否有當,本應透過文宣的方式,交由人民以選票來公斷,更何況該廣告是根據在野黨非理性刪減預算的事實來製作,並無捏造之情事。鄭運鵬表示,他無法接受這樣的判決,他將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法律教室:
按「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二條明文規定,另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二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為刑法加重誹謗罪之規定。職故,本件鄭運鵬製作「在怎麼野蠻」之競選廣告,即可能有違上開規定。
惟,上開規定之前提,均為散布不實之事實,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三項前段「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即,若其能證明所指述之事實為真實者,不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二條亦規定「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故本件該廣告需為指述不實之事。依本案之判決理由指出「、、是則,可知上開預算案係因提案程序不合法,致未獲表決通過,而非自訴人於第二次表決時有在場主張刪除中央補助地方低收入兒童福利及中、小學網路學習計畫之預算,至為明灼。」「而此不實廣告內容之傳播,適足以生損害於陳榮盛之名譽,且誤導選民對自訴人之人格及服務鄉親之熱忱所作不良之判斷,其顯有使該黨台南市長提名同志許添財勝選及使獲國民黨提名參選而同為候選人之中國國民黨現任立法委員陳榮盛不當選之意圖,亦堪認定。」(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一0四八號判決),判決中認為刪除中央補助地方低收入兒童福利及中、小學網路學習計畫之預算並非自訴人所致,而係因該提案程序不合法,致未獲表決通過,該競選廣告所指摘者自非真實。
本件一審及二審判決相迥,實為事實認定之不同,被告鄭運鵬已表示將要上訴,未來發展仍有待上訴審法院之見解。
發佈日期:2007-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