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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家中坐,戶頭的錢不翼而飛!〈解說:葉鞠萱律師〉
新聞: 一名住在台北的王姓警官,除夕當天到彰化一家便利超商提款機提錢時發現,戶頭裡的金額居然少了2萬元,懷疑金融卡遭複製盜領,目前這家銀行已經展開全面清查,看是不是還有其他客戶受害。這位王姓警官覺得奇怪,最近並沒有提領大量的金錢,懷疑自己的卡片被不法集團側錄盜刷,向銀行反映之後,追查之下,才知道原來自己有分身跑到彰化去提款。被害人覺得奇怪,他的金融卡從來沒有遺失過,也搞不清楚,為何會發生這種事情,而發卡銀行表示,已經將該客戶的金融卡全面換新,至於會發生盜領事件,警方懷疑,應該是有盜刷集團,想趁春節銀行休假,大撈一筆。 法律教室: 以複製金融卡之方式,從自動提款機盜領別人的存款,因為是以詐術使設置提款機的銀行,將第三人的金錢交付,移置盜刷人的不法管領實力之下,顯有觸犯[$300366$]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的嫌疑。 此外,[$300368$]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亦特別針對這種由自動付款機器不法取得他人金錢的犯罪特徵,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再者,因為以偽造的金融卡盜領別人存款,也是趁他人不知,將他人之金錢移置自己實力支配之下,故亦符合[$300346$]刑法第三百二十條規定之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據法務部 (78) 法檢(二)字第 0441 號函示:「自動提款機為付款人設置用以接收持有提款卡者輸入特定之訊號,加以查對,如與原設定程式相符即代付款人付出定額款項,故屬付款人意思結構之延伸或代表,如以不正當手法輸入訊號或干擾,使該機器發生錯誤之判斷而付款,自應成立詐欺罪。」 故本件應成立[$300368$]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的詐欺罪。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夜路走多總是會遇見鬼。奉勸這些憑藉小聰明,以偽造金融卡盜領別人存款者,早日金盆洗手,以免空留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