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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娶未成年女友,獲判緩起訴〈解說:陳仁豪律師〉
新聞: 南投縣謝姓男子與未成年少女同居,遭人舉發涉嫌性侵害,少女家長因兩人感情穩定不追究謝姓男子刑責。南投檢方衡量謝姓男子有正當職業,且準備與少女結婚,昨天同意他寫悔過書、參加公益勞動服務換取緩起訴。 檢方調查,謝姓男子(22歲)在南投市一家便利商店打工,去年10月間認識15歲少女,交往成為男女朋友,兩人在謝姓男子住處發生多次性行為,且發生多次性行為,少女由高齡的祖父扶養長大,經人舉發,他的祖父提出告訴,指控謝姓男子涉嫌性侵害。 謝姓男子在檢方偵訊時認罪,少女因相愛替男友辯護,檢方考量謝姓男子有正當職業,協議緩起訴提供自新機會,日前要求謝姓男子寫悔過書,但他寄給檢方的悔過書以電腦打字,且未署名,檢方認為他做事草率,缺乏負責態度,要求他交出手寫的悔過書十份,不得假他人之手,令參加公益勞動服務80小時。謝姓男子依約交出手寫版悔過書,內容「看到她,就覺得幸福」等字句,充滿對少女甜蜜的愛意,謝姓男子告訴檢方正籌備與少女的婚禮,並願意參加勞動服務,檢方同意他緩起訴,為期兩年。 法律教室: 九十一年二月刑事訴訟法修正增訂了刑訴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到之三有關緩起訴的規定,是刑事訴訟制度的一大躍進,對於犯罪人也是多了一個自新的機會,也讓刑事訴訟上「微罪不舉、疑案慎斷」的內涵更加落實,但是並非所有犯罪人都可適用,緩起訴有些限制,必須符合條件乃有可能成立緩起訴。 [$300674$]刑訴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是規定有關於緩起訴適用範圍及期間:「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由條文中可知僅有輕罪可適用緩起訴,並且要配合各項事項的考量。 [$300675$]刑訴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是規定被告應遵守或履行之事項:「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左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第一項情形,應附記於緩起訴處分書內。 第一項之期間,不得逾緩起訴期間。」 [$300676$]刑訴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規定的是緩起訴之撤銷:「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三、違背第253-2條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被告若有前三項之行為,表示被告顯無反省警惕之情或根本欠缺反省警惕之能力,與緩起訴制度設立的目的有違,檢查官得依職權或依聲請,將被告之緩起訴撤銷。 因此可知,雖然法律給了被告多一個機會,但為了同時保障被害人的公平及社會正義,也對被告課以一定的責任與限制,尤其是檢察官可撤銷被告的緩起訴,撤銷後被告已支付的財產給付、勞務給付不得請求返還,而檢察官可針對同一案件重新偵查、起訴,等於是針對同一事件科了二次的刑罰,這是受到緩起訴處分的被告需更加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