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女子裙底風光,好色男沒挨揍吃官司〈解說:張國隆律師〉
新聞:
日前派出所抓到一名以照相手機偷拍女子裙底風光的好色男,該名好色男是就讀某科技大學的吳姓男子,吳某在火車班次尚未來到之前,不甘寂寞趁機拿出照相手機伸到一名黃姓女子的裙底下偷拍其裙底風光,卻沒有料到會被黃女的于姓男友給當場撞見,並在目睹女友被偷拍裙底風光的一幕之後,立刻就氣急敗壞衝上前要出手教訓吳某這個好色之徒。經黃女趕緊勸阻男友不要衝動打人,以免反而被對方控告傷害之後,讓于某及時拉住「手剎車」未動手打人,並轉為先將吳某手中的照相手機拿過來當證據,再報請轄區派出所派員前來將吳某逮回偵辦。最後仍是被警方依妨害秘密罪嫌將他隨案移送法辦,這也讓他留下一個難忘的母親節回憶來引以為戒。
法律教室:
依據[$300337$]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規定:「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其客觀要件係指竊錄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非公開之活動係指不對公眾公開而具隱密性,且有建築物或其他設施而在客觀上足認可以確保隱密性之個人或團體活動,如浴室洗澡、廁所如廁等等。但吳姓學生以手機竊錄她人之裙下風光,裙下風光不屬於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若法官成立妨害秘密罪,是否有違罪刑法定主義下之禁止類推適用?或為因應社會對法律作適度的擴張解釋?禁止類推適用之意義,因個人權利,不應受國家公權力無限制剝奪,故縱使刑法規範之內容不完整或未規定,法官亦不可以類推於相似的法律規定適用加以彌補。
類推適用是法官把未犯罪化之不法行為,比附援引現行刑法類似之法律效果加以處罰。擴張解釋是原來的法律條文依一般的詞義解釋,無法涵蓋社會通念中對該文字的範圍,乃將之擴大解釋以資適用。
據本案新聞報導,雖吳姓學生偷拍她人裙下風光,裙下風光非活動,言論或談話,但其屬於個人非公開之私人部分,且亦屬於個人隱私權部分,與妨害秘密罪所保護之法益相同,且以前未有這種偷拍現象,未符合社會生活,故應可解釋為擴張解釋而非類推適用。
由於現在科技發達,手機的功能上更是日新月異,但若是依此作為犯罪之工具,則是扭曲了科技的原始用意,因此仍然奉勸各位愛好之徒不要矯枉過正啊!
發佈日期:2007-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