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子不孝,喪失繼承權〈解說:張國隆律師〉
新聞:
林姓男子的父親死亡後,他是獨子而成為第一順位唯一繼承人,但是他拋妻棄子,又不曾扶養父親,於父親過世時亦不出面處理丧葬事宜,林某子女即向法院聲請確認林某繼承權不存在;法官認為,林父在生前筆記中有記載林某向他要錢的情形,對林某痛心疾首,因此曾表示不願讓林某繼承,雖然這不屬於遺囑,數十年來地下錢莊多次上門對林父惡言侮辱,已達重大虐待,判決林某喪失繼承權。
法律教室:
在今日社會中,由於社會觀念的改變,已經難以維持過往「父慈子孝」的情狀,加上人情淡薄,多半因為繼承權問題,出現拳腳相向的場景,此些情狀亦常有所聞。因此關於繼承問題也備受矚目。本案新聞由於林姓男子的行為讓父親感到失望,並且時常以老父親作為自己的「銀行」,讓地下錢莊不時登門拜訪,受進羞辱之能事,林姓男子實在愧為人子。
依照[$1227$]民法繼承編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遺產繼承除了配偶外,擁有繼承權的人依序為: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因此依照民法規定,林姓男子是屬於第一順位的繼承人。然而因為林姓男子經常使父親受到地下錢莊的威脅以及辱罵,林父生前已經以筆記記載所受之委屈,示意不讓自己兒子繼承自己的財產,依據[$1234$]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有關於繼承權喪失的事由中,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對被繼承人有重大的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不能繼承者,喪失其繼承權。雖然林父的筆記中所記載非為林父之遺囑,法官仍然以此份記載,因林姓男子之行為達於重大之虐待,判決林姓男子喪失繼承權。
另外由於林姓男子喪失繼承權後,即產生代位繼承的問題,依據[$1229$]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的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因此法院判決林姓男子喪失繼承權的那一刻起,林姓男子的子女立即可以行使代位繼承的權利,代替父親的繼承權利,繼承祖父的遺產。
常言道:「樹欲靜而風不止,子欲養而親不待」,對於親情、父母恩,應長存於心,而非像本案新聞中林姓男子的作為才是,否則後悔也來不及了!
發佈日期:2007-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