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法律專題 >發燒頭條
國二生代友報復網友 約上床告強暴 〈解說:陳仁豪律師〉
新聞:   高雄市一間國中二年級陳姓與張姓女生是同班同學,常結伴到網咖店上網聊天,二月間她們一起在「愛情公寓」網站聊天室,與暱稱小凱的張姓男子(卅歲)聊天時,透露她數學不好,得花錢補習;張姓男子就自告奮勇要幫她補習數學,兩人相約在一家速食店碰面,張姓女生帶著書本赴約,張姓男子提議到飯店去溫習功課;但進了飯店房間,張姓男子即趁著教功課機會摸她胸部,她馬上收拾課本離去。   隔天,張姓女生將這段遭遇告訴陳姓女生;陳姓女生憤而說要找人幫忙討回公道,便上網約張姓男子出遊,陳姓女生單身赴約;入夜張姓男子又帶她到天祥一路同一家飯店過夜,雙方發生關係。隔天陳姓女生把張姓同學受網友猥褻的經過告訴老師,並說自己遭強暴,老師陪她們向警方報案。   兩名受害女生已由學校和社會局輔導及協助處理,兩家父母平時管教嚴格,對發生這種事很生氣,都將追究涉案人責任,警方昨天傳喚張姓男子調查後,因他與未滿十六歲的少女發生性關係,依猥褻及強制性交罪嫌,將全案函送高雄地檢署偵辦。 法律教室:   依我國[$300244$]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條文所規範的「性交」、「猥褻」是指和平手段而為「性交」、「猥褻」,並非以強暴手段,若是以強暴手段對未成年人為性交及猥褻,可能會成立的是[$300236$]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強制性交罪或[$300237$]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加重強制性交罪,罪刑是更加重的。   本事件國中女學生約十五歲,未滿法定條文中的十六歲,因此就算是國中女學生主動誘惑張姓男子而與之性交,張姓男子若對國中女學生的身分有所了解,當然可推知國中生的年齡應不超過十六歲,而仍與之發生關係,就該當了[$300244$]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   色字頭上一把刀,許多男生上網找網友、找一夜情,以為這樣自己一點都不吃虧,但要小心有一天踢到鐵板,可能會吃上官司,因為許多人看上網路這一塊大餅,隱藏在螢幕後面的網友,讓人失去戒心,進而落入陷阱,小則失財,大則牢獄之災,就像前陣子沸沸揚揚的金牌國手事件,不也是因為誤信他人的花言巧語,而身陷網路所營造出的溫柔鄉,到頭來落的一身臭名,男性同胞們,想想,這樣短暫的快樂,值得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