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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縣診所聯漲,重罰三百萬!〈解說:王秋滿律師〉
新聞: 桃園地區的六百多家診所,去年十一月聯合調漲掛號費,今天被公平會判定違反公平法,處以三百萬元的罰鍰,並且要求桃園診所立即停止漲價的行為,否則加重處罰。 桃園縣診所有六百多家全屬於醫師公會的會員,去年十一月公會公告掛號費從五十元漲為一百元,被公平會判定屬於聯合行為,罰三百萬元 公平會花了半年的時間調查發現,桃園縣醫師公會有發通知,屬於聯合行為,所以要求立即停止,否則會加重處罰。 法律教室: 企業間既競爭又聯合的情形在現代社會工商社會幾乎已是常見的慣行,依我國[$401687$]公平交易法第七條規定,聯合行為指「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或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 [$401695$]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規定,除該條明示列舉之七款情形,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係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而事先許可外,其他一切「聯合行為」皆在禁止之列,事業不得為之。 違反者在刑事上,依[$401721$]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違反第10條、第14條、第20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401727$]公平交易法第41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23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最高可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例中,雖然桃園縣醫師公會表示,只是「建議」會員調漲價格,並未強制,但公平會認為,桃園縣醫師公會此舉使各診所掛號費趨於一致,減少民眾選擇空間,限制市場競爭自由,影響桃園縣西醫醫療服務供需的市場功能,因此已經構成公平交易法中的「聯合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