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法律專題 >發燒頭條
己所不正,何以正人〈解說:張國隆律師〉
新聞: 南投縣埔里莊分局長涉嫌貪污挪用公款60多萬還收受警友會賄絡,檢方偵查結束,起訴莊分局長有期徒刑15年重刑,60萬交保候傳,莊分局長保釋後仍舊不承認其有貪污行為,甚至還表明是民眾自行將錢擺放在他的辦公桌上,怎麼能算他貪污?贖金60萬交付法警之後,埔里分局長終於獲釋,警察局分局長從拘留室被放出來,這樣的情景還真是相當難得以見。 莊分局長於埔里分局長任內挪用公款60多萬,還收受民眾賄絡,莊分局長被關了一 個多月,仍舊對此事相當不滿。 前埔里莊分局長:「七二水災的賑災費用是2萬塊,這筆錢很奇怪,你要慰問哪一個單位,你自己辦事處主任要拿錢去,不要說不知道,突然就擺在我辦公桌上。」 法律教室: 相信這又是件敗壞警察風氣的社會頭條新聞了!雖然說本案件才剛由檢察官起訴,尚未判決下來而能確定莊分局長確實有貪污的犯罪事實,但莊分局長在交保後卻絲毫讓人感覺不到他身為一個中高階警官應有的擔當和社會責任,我想這正是國人所憂心傷心也是目前公務人員給民眾印象不佳的原因所在。 依據貪污治罪條例[$301290$]第四條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 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這貪污治罪條例之立法目的乃為彌補現行刑法對公務人員貪圖不法利益規範之不足;而能達成國家嚴懲貪污,澄清吏治目的所設立的。所以本法之罪責都相當相當的重,少說輕則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沒想到本法處罰甚嚴,仍舊是沒給一些不自愛的公務人員造成警惕,更何況是打擊犯罪的警察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