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拍賣無國界,電子交易的法律概念【五】(解說:李清輝律師)
隨著網友使用網路交友服務比例提升,衍生的糾紛日益增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接獲網友申訴,指知名網路交友服務契約不符消費者保護法平等互惠原則。消保會了解後要求業者修改契約,並提醒其他網路交友業者必須依照消保法精神訂定契約,消保會將不定時上網查看。消保會法制組組長黃宏全表示,為保障雅虎奇摩百萬交友會員權益,已就雅虎奇摩有疑義的契約條款內容進行修正,要求雅虎奇摩在近期內修改條文。
根據雅虎奇摩原訂的條文,當業者無法提供付費交友會員服務時,將按剩餘使用期間比例退還費用,而消保會則要求業者,必須在預定終止日前三個月,通知終止提供服務,並按剩餘使用期間退還費用。
除了前四篇針對電子商務B2C(Business To Customer)及C2C(Consumer to Consumer)的交易糾紛類型大致說明了一些,而定型化契約即為網路交易重要方式,往往消費者或是網友在購買網路上的物品時,常會出現密密麻麻的契約,而下方就是一個寫著「我同意」的案件。坦白說有多少人會認真去看完每個字,就算看完,也不一定理解涵意。所以本篇額外加入有關定型化契約的法律概念。
法律教室:
1.我國的民法規定裡,有關於契約的規範大部分都秉持著「契約自由」的原則,這也是受到英美法系的影響,也就是每一個定約的人都必須位自己的行為負責,只要雙方講好了就好,也就是「私法自治」。當事人所定的契約就是他們之間的法律,國家不予介入。
2.但隨著工商業的發達,交易越趨頻繁,無法像以前定約般,經過很長時間的磋商,就細部的問題不斷地商量,直到雙方都滿意為止。所以常與不特定人交易的一方就會預先擬好一份契約,只要對方看過之後,交易便可以很快速的完成。
3.現行民法規定,所謂定型化契約條款,即當事人一方為與不特定多數人訂立契約,所定之固定形式之契約,並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約款。此種契約之締結,往往當事人雙方都非處於平等的地位。又在消保法中更限縮了契約主體的意義,將其限至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的關係。
4.其上之限制,使得原有的契約自由受到限制,也因家父主義的關係,使的政府的手,伸入了私人的契約中;原有的民法規定契約大部分都為任意規定,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說好了就好,除非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而88年間,修正了有關於定型化契約條款的限制,並為強行規定,即如有違反契約即屬無效。
5.消保法第11條以下,即規定許多強行規定。如[$402201 $]消保法第11條之1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6.而如新聞中之如欲停機,仍屬付費時間,即違反[$401627 $]消保法第12條:「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發佈日期:2007-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