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不了肛交 妻訴離獲准〈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高雄市一名再婚的陳姓婦人與丈夫因相戀而結婚,沒想到婚後才發現丈夫性情怪戾、難以溝通,且恣意干涉她信仰的自由,不但禁止她到教堂做禮拜,甚至曾因不滿她上教堂,在眾人面前毆打她。 丈夫亦經常以粗話辱罵她,且丈夫性行為粗暴,經常對她肛交,她覺得很噁心,不想要但丈夫硬上,導致她的肛門和直腸受傷。
陳姓婦人又說,日前她和前夫生的兒子來訪,丈夫為此大發雷霆,將她痛打一頓後離家,迄今未歸,音訊全無。丈夫的行為已使得夫妻之間的感情盡失,她無法繼續維持這樣的婚姻生活。陳姓婦人憤而提出離婚告訴,高雄地方法院日前判准離婚。
法律教室:
按夫妻締結婚姻共組家庭,本應互助互諒,相互扶持,如配偶之一方對他方施以精神上或肉體上之虐待,至他方無法忍受,婚姻已生破綻,為保護無過失一方配偶之利益,依照[$1132$]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者。二、與人通姦者。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七、有不治之惡疾者。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十、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於上述條文中,即明確指出得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的要件,須為上述者其中之一,得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另外,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七二號解釋揭諸之判斷標準『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不堪同居之虐待」,應就具體事件,衡量夫妻之一方受他方虐待所受侵害之嚴重性,斟酌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及其他情事,是否已危及婚姻關係之維繫以為斷。若受他方虐待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而有侵害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者,即不得謂非受不堪同居之虐待』可資參酌。
婚姻生活沒有一定標準,夫妻對於夫妻閨房生活之認定,往往難相同,但是本案新聞陳姓女子丈夫的行為,造成她心理上及身體上的傷害,此等狀況亦已達於「不堪同居之虐待」的程度,所以法院審理後認為,丈夫因多次向妻子施暴,要負較大責任,因此准妻子的離婚請求。
發佈日期:2007-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