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大炮打小鳥,這樣對嗎?〈解說:張國隆律師〉
新聞:
一名商人因大量囤積米酒獲利一百五十多萬元,但卻被稅捐機關依菸酒稅法裁罰一億多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違反憲法比例原則,最近停止審理這件行政訴訟,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
政府在菸酒稅法第廿一條明定,在該法課徵菸酒稅後出售課稅前進貨的米酒,必須照原來的廿一元專賣價格販售,否則每賣一瓶就罰鍰二千元。這名老闆被查到賣了五萬二千多瓶,罰鍰總額一億多元,是被查獲案件中罰鍰額最高的。
法律教室:
對於排隊競購紅標米酒這檔事,一定是深深烙印在許多家庭主婦的記憶中。而身為罪魁禍首之一的這名商人被處以如此高額的罰鍰,相信當初耗費許多時間排隊購買米酒的人會拍手叫好!但是!罰這麼高的罰鍰,是不是真的重了ㄧ點?這幾乎是一賠一百的比例。另外,行政機關為行政處分時所依據之行政法律應符合憲法之「比例原則」,這樣有符合嗎?而什麼又叫做比例原則呢?法律教室來跟大家討論一下:
比例原則:又稱「禁止過度原則」,旨在強調國家行政目的之達成,與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手段間,必須適當並不得過度。又可分為三種原則:
(一) 適合性原則:該行為之實施,須能達到所欲追求之目的。
(二) 必要性原則:該行政行為不得逾越法律規定之必要範圍,若有數種相同效果之手段可供使用,則應選擇對人民損害最小之手段為之。
(三) 狹義比例原則:行政手段與行政目的間,須符合比例,即人民因此受損之利益(私利)須與所追求之公益相當,即是「不可用大砲打小鳥」、「殺雞焉用牛刀」之意。
行政比例原則之規定訂於行政程序法第七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 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這乃是牽涉到人民基本權利之問題,而菸酒稅法乃為國家之行政法律,主要目的為增進國家稅收以作為國家建設或其他相關方面使用。當人民為了保障其私權而觸犯該法時,雖說理當接受行政處分,但這行政處分所依據之行政法律(即菸酒稅法)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而行政法院之法官也認為該菸酒稅法第廿條除違反憲法比例原則,所以才停止審理聲請釋憲,將來這釋憲結果也將會對未來行政機關制定各類囤積行為的行政罰鍰額度,將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
就本案例來看:稅捐機關執行行政處分之法源依據菸酒稅法,顯已違反必要性原則和挾義比例原則,在過去政府公權力高漲的時代,人民基本權利往往沒受到保障,甚至常受到侵害,憲法根本若有似無。隨著司法的逐步改革,期望有一天台灣能成為一個先進的法律國家,讓憲法來保障人民的民主跟自由。
發佈日期:2007-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