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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身分證就要按指紋?我要「資訊自決權」〈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憲法法庭昨日進行「按指紋換發新式身分證」是否違憲的言詞辯論。內政部次長簡太郎昨日重申,指紋的真正用途包括:身分確認、防止歹徒冒用身分證、協尋失智老人,以及確認無名屍身分。內政部將靜候大法官做出解釋,再決定是否推動換發新式身分證按指紋措施。   簡太郎表示,換發身分證按指紋措施,主要是防止冒領身分證,強化辨識個人身分,目前社福機構收容兩千九百七十六名失智老人,每年發現的無名屍約兩百具,不能因為這些數量不夠多,就指稱按指紋措施不符公益及比例原則。 法律教室: 1.依現行戶籍法[$912595$]第八條之規定:「人民年滿十四歲者,應請領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申請發給。」「依前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但未滿十四歲請領者,不予捺指紋,俟年滿十四歲時,應捕捺指紋並錄存。請領國民身分證,不依前項規定捺指紋者,不予發給。」 2.有關按指紋規定,對民眾權利侵害很大,況且此法是在白曉燕命案後,在民意壓力下通過的法律,沒有廣泛討論,法律結構並沒有準備完全的情況下,就要按指紋。 3.就基本權而言,可分為四點論之:    (一)憲法第二章以下規定許多有關於人民的基本權利,原已防禦權為主,也就是人民防止國家干預的權利,如自由權等;次而演進至要求國家應給予相當之制度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即為制度性保障。 (二)而國家基於人民之「權利」,而取得「權力」,於是形成國家機器中權力分立之結構。憲法[$100023$]第23條規定若干要件,始得立法者得依據限制人民之權利。 (三)應先予定性之為「按指紋」究竟為何種基本權利?此種生物性特徵就有如DNA,無法改變。也就是獨一無二的,有學者稱之為「資訊自決權」。因為我們應該有權利去決定,我們身上的基因或其他生物特徵,不被其他人所知悉,因為出發點在於基本權之中心,也就是「人性尊嚴」而來。 (四)故,如為了換身分證而必須按指紋,留下生物性特徵,實則剝奪了人民之資訊自決權。 4.再者,內政部的理由是為了偵防犯罪,或是鑑定無名屍。此項理由本即違反「不當連結禁止」之原則。說真的按指紋就能降低犯罪率嗎?筆者相當存疑。每個男生當兵時都按過指紋,即全台灣有將近一半的人按過指紋,但是往往許多重大的刑案仍無法破案,那是不是犯案的都是不用當兵的女生嗎? 5.而另一個理由就為了鑑定無名屍,其實這個理由更為說明不當連結,每個人都必須假設自己是無名屍、或是失智老人嗎?而且在按指紋時,內政部說明只要按左右大拇指,那是不是我們都要假設無名屍的左右大拇指都必須完好,如果不完好的話,那還不是照樣沒輒。所以根本毫無關連。 6.上提及,憲法[$100023$]第23條規定立法者得於一定的情況下,限制人民之權利。即所謂「法律保留」之原則。而相當有問題的就是,身分證是在台灣特別的一項產物,國外僅以駕照等方式,無所謂的身份證。身份證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代表了我們的法律地位,但卻規定在戶籍法中。戶籍法只為便利於行政機關管理人口的法律,不應直接影響到人民的權利。 7.戶籍法雖已明文規定,但雖「惡法亦法」立法機關訂立出來。但為了避免傷害人民的權利,司法院大法官依大法官案件審理法做出釋字第599號,對戶籍法為暫時處分。現大法官即將做出戶籍法[$912595$]第八條規定之解釋,經辯論後,希望大法官能夠做出違憲之解釋,並立即失效,以維人民之基本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