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萬本票地院裁定給付 〈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鄧香妹、張怡華母女聲請辜家開立本票裁定案,台北地方法院昨天裁定本票發票人嚴仲熊應給付鄧氏母女兩千萬元;但辜家律師宋耀明表示,辜家對這張本票的債權是否存在有爭執,近日將提起確認該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鄧氏母女提起的本票裁定案,屬於無須調查的非訟事件,法院僅作本票是否具備應記載事項如金額、發票日、發票人等的形式審查,如果記載齊全,通常二、三天內就會裁准。
鄧氏母女是在上周三檢附一張本票向台北地院聲請裁定,本票是由辜振甫的妻弟嚴仲熊於去年八月二日簽發,金額兩千萬元,受款人是鄧香妹、張怡華;嚴仲熊在本票背面特別註明「本票據不得作為擔保、貼現或背書轉讓他人」。宋耀明律師表示,辜家當然不會讓嚴仲熊背負這筆兩千萬元債務,何況這張本票是鄧氏母女以恐嚇取財方式取得,本票的債權根本不存在。
法律教室:
依票據法[$2782$]第120條規定:「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六、發票年、月、日。七、付款地。八、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同法[$2785$]第123條當持票人欲強制執行前,須向法院聲請裁定後始得強制執行。而即所謂之本票裁定。
本票裁定只針對票據上之應具備之要件而為審查,無問其票據之由來或原因,即所謂票據之無因性。而就鄧香妹母女所提出之票據,如無其他問題即為有效票。雖說債權是否存在,則是另一個問題,辜家當然可以提出所謂的確認之訴,也就是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來解決紛爭。
發佈日期:2007-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