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刷卡賴帳,小心觸犯詐欺罪〈解說:張貴閔律師〉
主文:
國內一名罹患罕見疾病的的殘障女音樂家,涉嫌與丈夫聯手詐欺購物網站,他們狂買產品,最後又不認帳,直到警方與業者找上門,其先生還否認買東西,推說是學生送的禮物。警方在抽屜裡找到大批香水,還有化妝品,網購業者一眼就看出來是他們賣的商品,但是嫌犯還是推託不知情。兩人一搭一唱,但是證據會說話,警方表示,他們夫妻倆從7月份開始向3個購物網站瘋狂訂購了總價40多萬的各式商品,不過業者拿出訂購資料,買方的網路IP,反方追查,就是他們家的電腦,透過網路IP發現訂購與送貨是同一個地點,他們要以失憶症為自己脫罪,未免太牽強。
法律教室:
於網路購物收到商品後卻未依照約定匯款或付款,是否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就客觀要件,確實有使他人人交出財物,並造成受騙人之損失,但仍須視行為人是否有詐欺之故意及使用詐術手段而定。若主觀要件上確有詐欺之故意,且根本就沒有匯款或付款的意願,於線上訂購商品僅是為了使賣方誤以為此交易係真,則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另,無法證明購買人有詐欺之故意及使用詐術,則本案僅為單純的民事事件,出賣人可以請求出賣人履行契約,請求將價金交付與出賣人,及出賣人因買受人延遲給付而受有損害者,亦可依民法相關規定向其請求損害賠償。而新聞中這對夫妻雖口頭上堅持否認其未詐騙購物網站,但從他們的行徑上看來可能難謂無詐欺之主觀故意,是故該夫妻極可能會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
發佈日期:2007-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