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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體取精生子案,衛生署傾向立法解決〈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因公殉職的連長未婚妻李幸育希望取精留後,在國內引起廣泛的討論與爭議,其實在美國,這種案件也有逐漸增加的趨勢,不過至今當局都還無法建立完整的聯邦法律規範,因為這項議題牽涉層面廣泛,贊成和反對兩派很難達成共識。   美國約在五十年前,開始出現患者主動要求取精生子的案例,例如睪丸癌病患想要留下精子,好在過世後還能讓妻子利用人工受孕留下子女,至於人死後才從遺體取出精子的做法,最早是二十年前在洛杉磯執行,醫生願意動刀的原因是,可以對亡者家屬產生安慰作用,自此爾後,要求進行遺體取精手術的案例逐漸增加,其中一名婦女在丈夫死後三十小時裡取精,一年多後透過人工受孕果然受孕成功,更讓許多家屬對這項手術寄予無限希望,據統計,一九九七年,美國共有八十二件家屬提出死後取精的的要求,其中有三分之二成功地從遺體取精。   取精手術在技術上並不構成太大問題,但道德上卻有很大的爭議,首先從亡者身上取精,涉及對遺體是否尊重的問題,第二,除非亡者生前曾簽下文件表明願意死後取精,否則死後進行這種侵入性手術,也涉及當事人是否同意的法律問題,再來寶寶生下後就沒有父親,對他們是否公平,也值得探究。 法律教室:   連長未婚妻希望取已亡故未婚夫的精子,生育下一代,嚴格來說,面臨最大的阻礙是有沒有醫師肯替她動手術。因為不管是已廢止的「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或目前立法中的「人工生殖法草案」,規範的對象都不是一般民眾,而是醫師、醫療機構的行為,正因如此,即使目前人工生殖並無法源,醫師仍不敢隨便為人死後取精、人工生殖,因為衛生署還是可以搬出醫療法和醫師法,以不當行為論處醫師;所以,除非衛生署保證不開罰,否則應無醫師敢冒被停業或撤照的風險替李幸育施行手術。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應由法律訂之,這也是「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之所以失效的原因,如今衛生署卻跳過立法程序,打算以開會討論方式決定李女能否人工生殖,完全不符行政機關應依法行政的原則,衛生署若在醫療法和醫師法規範下,答應醫師替李女施術不違法,則有任意解釋法律之嫌,因為衛生署曾多次公開表示,雖然人工生殖法處於空窗期,但醫師行為仍可按照醫療法相關規定處理。   由於先前政策大轉彎,開會後不是做一個能不能生的結論,而是將建議作為衛生署裁決以及人工生殖法草案立法的依據,和是否要對死刑犯,癌症患者等放寬取精限制等。對於有外界質疑,在法律空窗期前,不應該為李幸育開先例,吳浚銘也說,現在大家都很急,但既然生殖組織已經冷凍保存,應該給李幸育一點思考的空間,也希望主動派員跟李幸育聯繫。目前還是希望能等到人工生殖法草案過關後,在有法源的依據下,按部就班的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