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錯人! 飆仔逞兇砍傷5人,須遭制裁〈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手綁黃絲帶、車牌貼膠布,這就是中秋夜,在竹北省道旁汽車工廠,持刀逞兇的飆仔記號。七十多名飆車族在苗栗頭份等地集結,隨後在竹北市的某加油站會合,大批人馬隨即浩浩蕩蕩,北上前往這家位於省道台一線旁的汽車工廠,拿出預藏的武士刀和鋁棒,對準還在工廠加班的工人,一陣亂砍。其中包括劉姓老闆和其他4名員工和友人全都被砍傷,緊急送往醫院救治,但老闆的陳姓友人,目前還是沒有脫離險境,廠內維修車輛也跟著遭殃,氣窗破了個大洞,後方擋風玻璃也碎裂一地,不少車頭燈,也被砸爛。
經過調查,原來這群飆仔的目標是隔著條馬路的另一家修車廠,這群飆仔搞錯對象,砍錯人,警方第一時間逮到一名肇事的徐姓學生,雖然嘴裡嚷著砍錯人真歹勢,不過逞兇鬥狠的惡少,還要接受法律制裁。
法律教室:
年輕人總愛逞強鬥狠,而且在朋友的起哄吆喝之下,更是盲目地跟著打打殺殺,完全不顧後果,但依[$300291$]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殺人者,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縱使未將人殺死,成立殺人未遂犯,還是要處罰,僅是最多得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而已,其刑罰仍然很重。雖然依[$300063$]刑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未滿十八歲的少年犯殺人罪,不致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但觸犯殺人罪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使減輕後,仍是一個很慘重的代價的。
這群持開山刀或鋁棒的少年,到處找人「報仇」卻殺錯人,只因對方不服、反抗、或是看不順眼就動手,而且打殺的位置,又是頭部等可能致命的地方,就算「教訓」的意味濃厚、不想直接殺人,但也算是「故意」。法律上的「故意」,不只是「想置人於死地」才算數,即便動手時只想傷人,可是刀刀棒棒都是朝致命點下手,因為一般人都知道這樣子做會死人,而動手的人「明知」如此,還是這樣做,那在法律上便叫做「不確定的故意」、或是「未必故意」,都以故意論。 一旦被認定是故意殺人,那就是公訴罪,罪責很重,比起普通的打架傷人,屬於告訴乃論,還可以和解,兩者可說是天壤之別。
有些青少年朋友雖然礙於面子,不得不跟朋友出面去尋仇,但內心裡還是不願因此動手殺人,因此就分擔拿刀殺人以外的工作,心想這樣子應該不算殺人吧!但是,在法律的設計上,自己一個人動手犯罪,成立犯罪沒問題,而二個人以上時,縱使其中一人沒有實際動手實施犯罪行為,還是有可能成立該罪之教唆犯、幫助犯或共同正犯。例如,別人沒有殺人之意思,但因你一直鼓勵才興起殺人之意思,則雖然你沒有到場參與殺人行為,但是還是成立教唆殺人罪;而如果別人本來雖有殺人之意思,但一直提不起勇氣,因你煽風點火、從旁鼓勵,甚至還幫他準備工具,則雖然人不是你下手殺的,但還是成立幫助殺人罪;甚至,若是基於共同殺害對方的意思而提供策劃或準備工具,則雖沒有到場實施殺人,還是很有可能被認定是殺人之共同正犯,而不是幫助犯而已。
這一夥人中,有些人「只是」到場助勢、吶喊、沒有動手,但在法律上,因為同夥都有犯意上的聯絡,屬於共同正犯,還是一樣會被用殺人未遂罪處罰。一般來說,基於幫助別人犯罪的意思,而做協助的行為或給予精神上的鼓勵,係成立幫助犯,但若是基於一起共同犯罪的意思而提供意見或分擔部分行為,則係成立共同正犯。
一群混跡撞球間、網咖的損友在中秋節為一時「義氣」,凌晨在街頭尋釁逞兇,但不論是不是殺對人,都要吃上殺人罪官司,賠上一生前途,真是得不償失。奉勸一些年輕氣盛的朋友們,千萬別為了挺朋友,而讓家中父母長輩傷心難過啊!
發佈日期:2007-11-13